重庆,女子应聘便利店工作,干了五天后辞职。双方原本约定,没学会时,就按50元/天的学徒工资结算,可最后连这250元,老板也拒不支付,还说:“我们本来一个人就能干的活,你应聘来后,我们还得专门配备一个师傅教你,这已经产生额外开支了,凭什么还要给你钱?” 女子年纪轻轻、长相漂亮,只因最近工作不好找,便降低了求职标准,应聘了这家便利店的夜间服务员岗位。 当时老板告知她,需要长期工,但入职初期都要先实习,期间可双向选择。等她学会技能、试用期满后,才能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工资;实习学习期间,只能按50元/天的学徒工资结算。 女子觉得服务员的工作不难,便答应了,在24号晚上准时到岗上班。可真正干起来才发现,这份工作远比想象中更难、更累——既要洗东西,又要上下货,琐事繁杂。 经过深思熟虑,女子还是在29号提出了离职,第二天就没再去上班。她希望老板能结算这五天的工资,可对方却始终不肯,还说:“你学都没学会,我凭什么给你钱?” 虽然250元不算多,但女子认为自己付出了劳动,就该拿到相应报酬,于是找来记者帮忙讨要说法。 可老板见到记者一行人,依旧不为所动,说什么也不肯给钱。记者有些不悦,质问道:“女子在你这里干了五天,这是事实,你为什么不给她钱?” 老板却狡辩:“她现在已经不在我这里干了。” 记者都觉得好笑:“她之前明明在你这干了五天,店里有监控为证,你不能说假话呀!” 老板解释道:“那五天她压根没学会技能,我凭什么给她钱?” 他还补充说:“本来我们一个人就能完成的工作,她要来应聘,我们还得专门找个师傅教她,师傅的工资我们要付,要是再给女子发工资,我们就亏大了!” 可女子也不能白干活呀!她反驳道:“当初说好的,没学会就按50元一天算,你不能说话不算话!” 老板再次辩解:“50元一天的学徒工资,是要求你长期干的——至少干一年以上,我们都不愿意招只干一两个月的。你才干了五天就走,我们凭什么给你钱?” 大家这才明白,老板的真实意思是:只有长期干(至少一年以上),没学会技能的期间才算学徒工,按50元/天结算;可要是你不长期干,哪怕在学徒期内,也不算数,所以不能给钱。 但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哪能以这样的条件约束别人呢? 当初明明说好“双向选择”,试用期就是让双方互相考察的阶段,员工有选择辞职的权利,不适合自己就可以提离职,要不然怎么叫试用期呢? 可老板还是不愿意给钱,哪怕只有250元。在他看来,为了教女子,专门配备了师傅,要是再支付这笔学徒工资,自己就亏了,不划算。 但作为老板,招聘员工本身就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员工在选择雇主,雇主也在筛选员工。这期间产生一些正常的开支和损耗,是情理之中的事,不能把所有压力都推给前来应聘的人吧? 所以大家都认为,这笔钱老板肯定该给,而且必须给。不能因为自己可能亏钱,就违背当初的承诺,不然以后谁还敢来你这里应聘呢? 一、女子去那里上班了五天,就与对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会规定干了活不给钱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女子提供5天劳动,双方约定50元/天工资,劳动关系成立。便利店以“没干满长期”“没学会”拒付,违反“劳动即获报酬”原则,于法无据。 二、女子在不会的时候,肯定是要配备师傅教的,这是店家配备新人的正常开支,不能够因为这个而拒绝支付女子50元一天的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双方明确约定工资的,按约定执行。 店家配师傅属正常经营成本,与劳动者无关。双方已约定50元/天报酬,店家以“付师傅工资”拒付,既违约定也违法。 对于老板不支付女子250元的情况,大家怎么看? 素材来源于天天630,于2026年1月1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