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想带2岁儿子进女浴室洗澡,前台见状拒绝,说其他女顾客会有意见,并提议可以让男服务员带孩子洗。女子不乐意了,说2岁的孩子,懂啥呀?况且她来之前专门看了,店家并未告知男童禁止进入女浴,这下白跑一趟,她浪费的时间谁来承担?理论无果后,女子泪崩,表示不懂为什么要为难一个独自带娃的女人! 1月8号,宝妈李女士(化名)想带2岁的儿子去洗个热水澡,舒坦舒坦。 她像往常一样打开手机刷短视频,正好刷到一家洗浴中心在搞团购活动,价格挺实惠。 因为李女士是自己带孩子去,她就特意点开详情页,把那一行行小字的使用须知来回看了好几遍,确认里面没提“男童禁止入女浴”或者“超过几岁不能进女浴”的条款。 她心里踏实了。既然没写不让带男孩,那我带个刚会走路的娃,应该没问题吧? 说走就走,李女士裹着羽绒服,牵着儿子的小手到了这家洗浴中心。 可刚到前台,她刚交代完自己要带儿子一起进女浴,还没等她把团购券核销完,服务员一句话就把她噎住了。 对方说,姐,孩子是男孩,不能跟着你进女浴。 李女士一听,指着手机说:我买券的时候咋没看见这规定?你们这也没贴告示啊! 服务员一脸无奈,解释说这是行业潜规则,孩子都2岁了,带进女浴池,其他女顾客肯定会有意见,到时候闹起来大家都不好看。 当然前台也理解,一个2岁的孩子需要有人陪同。 为了解决问题,前台就提议,说要不这样,我们找个男服务员带孩子去男澡堂洗,肯定给看好了,您放心。 然而,李女士却十分不乐意。 她把孩子往怀里一搂,说那哪行!孩子才2岁,让个陌生人带去洗澡,万一磕了碰了,或者吓着了怎么办?我当妈的能放心吗?孩子必须在我眼皮子底下才行! 在她看来,这简直是拿孩子的安全开玩笑。再说了,孩子才2岁,他懂啥呀?就算进了女浴,也没啥吧! 服务员也没辙了,为难地说,那确实没法进。 李女士气不过,没带孩子进,但也没走,就在大厅沙发上坐着。 她越坐越觉得委屈,这一趟出来怪麻烦的,结果吃了个闭门羹。 她想不通,我花钱买服务,你们也没在团购页面尽到告知义务,害我白折腾一趟,这不是耍人吗? 过了一会儿,李女士又冲到前台理论。这次她不光要进,还得要个说法,说你们规则藏着掖着,让我白跑一趟,浪费我时间,这怎么说?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呀!你们就不能网开一面吗? 但前台还是表示,要为其他消费者考虑,李女士如果不接受,可以申请退款,钱原路退回。 可李女士要的不是退钱,是说法,她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被耍了。 双方僵持一阵后,李女士看实在争不出个结果,只能恨恨地领着孩子走了。 回家的车上,李女士这一肚子委屈彻底爆发了。她坐车里忍不住大哭了。 她觉得,要是单亲妈妈自己带娃的,连个搭把手的人都没有,难道还不让洗澡了?没人看到她们这些独自带娃的人的艰辛和难处吗? 她觉得这洗浴中心实在太死板了,一点人情味都没有。 这事儿在网上也炸了锅。有人站李女士,说商家确实没尽到告知义务,既然卖券时没说不让带男童,那就是违约。 也有人站商家,说2岁孩子已经有模糊的性别意识了,带进女浴池确实对其他女性不公平,毕竟大家花钱是为了放松,不是为了看小孩或者担心走光。 2岁的孩子确实到了该由同性家长带领进入相应更衣室的年纪,这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不能因为个人就无视其他人的边界感。 爱孩子没错,但社会规则和他人感受,也得放在心里掂量掂量。毕竟,孩子总要长大,当妈的不能只图方便,忽略了孩子成长的性别教育。 其实,现在澡堂可以设置几个专门的单间,用作家庭洗浴。哪怕多收点钱,李女士也不至于为了进不进女浴池跟人急赤白脸。 但其实从法律角度看,商家存在一定过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宝妈在网上买券时,特意查看了使用说明却没发现限制条款。 根据规定,如果商家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比如“禁止男童入女浴”,必须用“显著方式”,比如加粗、红线标注让消费者看见。 商家如果把这规矩藏在小字里,或者干脆没写,就属于未履行法定的提示义务。 在法律上,这种没被显著提示的隐形限制条款,对宝妈是无效的。 宝妈付款成功,合同就成立了。商家因为宝妈带了儿子就单方面拒绝服务,且无法出示宝妈已知晓并同意的禁止条款,这在法律上就属于商家违约。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