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是网约车司机,接到一断指顾客急需救治,交警查看后,驾驶警车为男子开

茂彦学法 2026-01-10 23:55:50

浙江杭州,男子是网约车司机,接到一断指顾客急需救治,交警查看后,驾驶警车为男子开路,男子驾车跟在交警后面赶往医院,不料,过红绿灯时,男子的车被另一辆车撞到,后经4S认定,男子修车费大概4万多,停工40多天,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男子负事故全责,男子不服,提起复核,结局让他傻眼。 蔡师傅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今年10月份的一天,他接到一名受伤的乘客。 乘客上车后告诉蔡师傅,他的手指被切断了,需要紧急赶往医院救治。 蔡师傅转身一看,乘客的断指就在塑料袋里,情况十分危急,他赶紧启动车子,就赶往顾客所说的医院。 就在车子刚开出去不久,他们看到路边有交警在执勤,乘客赶紧让蔡师傅停车,然后把自己的情况跟交警说明。 交警查看顾客的手,确认他急需救治后,就告诉蔡师傅说,你稍微等我一下,我打两个电话跟上面沟通一下。 交警打完电话后,告诉蔡师傅,你开车跟紧我。 这时,蔡师傅看到,交警快速地冲过去骑上摩托车,然后扭头用下巴示意蔡师傅开车跟在他后面。 蔡师傅得到交警的允许后,不顾红绿灯一路追赶,争分夺秒地赶往医院。 没想到,在过红绿灯的时候,蔡师傅的车子刚开到一半,这时一辆黑色的轿车刚好驶过,狠狠地撞到蔡师傅的车子。 蔡师傅的车被撞伤后,顾客只能换成另一辆车赶往医院。 过后蔡师傅把车开到4S店,经过4S店店员初步预算,修理费大概需要4万多元。 蔡师傅想着,自己是因为做好事车子才被撞的,而且当时有交警给他开路,这个修车费,怎么也不可能是他掏。 没想到,事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这一次事故竟然是蔡师傅负全责。 他觉得很冤,他之所以闯红灯那是为了救人,是做好事,而且有交警为他开路,为什么到最后却要他承担全部责任? 蔡师傅感到很委屈、困惑,甚至很迷茫,事后有交警大队的人员找到蔡师傅,他表示可以给蔡师傅申请见义勇为的称号,有了这个称号,可以给到一定的补偿。 但蔡师傅没有答应,他的车子修理费用4万多,他停工40多天没有收入,而且他的保费上浮,这些对于他来说损失很大。 之后,蔡师傅申请了复核,杭州交警支队复核后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责令萧山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有人说,遇到红绿灯,现场又有交警,应该听从交警的指挥,所以这个师傅完全可以无责,不能让见义勇为的人寒心。   如果助人为乐,最后却要独自承担巨额损失,那么之后谁还愿意毫不犹豫伸出援手? 不过,也有人说,救护车可以闯红灯,也是需要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行,不能因为你拉了病人,然后不注意再撞死人吧? 救人也是确保安全才行,你不能因为拉了个病人做好事,就随意伤害别人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本案里,蔡师傅开的是网约车,不属于法定能享受优先通行权的特种车辆。 当时交警只是用下巴示意他跟车,既没开警报器,也没做正式的交通指挥手势,这种引导并不规范。 蔡师傅跟着走的时候,闯红灯没提前观察路况、确保安全,直接和正常通行的车辆撞上了。 所以,哪怕他是为了救断指乘客,也不能突破“确保安全”这个底线,这也是他最初被认定全责的关键原因。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蔡师傅送伤者就医,初衷确实是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不是“免责护身符”。 他闯红灯的行为明显属于避险措施不当,不仅没顺利把人送到医院,还引发了交通事故,造成了4万多的修车费和停工损失。 这种情况下,他没法靠紧急避险主张全部免责,得为自己的不当操作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杭州交警支队复核后,认定原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责令萧山交警大队重新调查,就是适用了这条规定。 原来的认定可能没仔细核查交警现场引导的具体过程,也没全面考量蔡师傅救人的特殊情境,重新调查能更全面地厘清责任,既不违背交通法规,也能尽量不让见义勇为的人寒心。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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