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析如下: 一、关于《新车报价单》的法律性质 报价单性质: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为要件。未采取这些正式形式的文件,一般不视为正式合同。 本案中,秦师傅与4S店销售主管签署的报价单,虽有双方签字、明确的车型、价格和赠品等,但未约定交车时间、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属于报价或意向性文件,其法律性质较为特殊。 便于成立购车合同的要件: 正式购车合同应包括主要条款: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在本案中,这些关键条款均未明确,且秦师傅未完成首付款或提车等主合同必要步骤。 二、关于定金的法律效力 定金的成立条件: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需实际交付定金。转账行为本身不等于交付实物定金,除非以证明已实际交付。 本案中,秦师傅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备注“定金”,对方回复“收到”,但24小时后自动退回,未实际将钱款交付给4S店,亦未用银行流水、收据等实物证据证明已完成实金交付。 退还与适用: 因为未实际交付定金,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法定的定金合同。4S店也已返还该款项,说明不存在定金担保的法律关系。由此,秦师傅不能依据定金条款主张双倍返还。 三、关于双方签订的《新车报价单》的法律效果 报价单非正式合同: 虽然双方签字,且载明价格、赠品等内容,但因未明确交车期限、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不符合正式合同的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只有符合书面合同的法律要件,才能视为正式合同成立。 是否构成要约或承诺: 报价单可能是要约,双方未就关键条款达成一致,不能视为完整、有效的购车合同。 4S店的责任: 4S店业已签字确认报价单,但在未达成正式合同之前,有拒绝履行的权利。报价单不能强制其按260300元成交。 四、关于双方后续行为的法律后果 4S店的立场: 4S店声明因未完成集团审批或涨价原因,不能按原价格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 未签订正式合同、未付款提车,法律上没有义务按价格交付。 秦师傅的权利: 由于未形成正式购车合同,他无权强制4S店履约或要求按照“协议价”成交。 但他可以要求4S店承担因未达成交易造成的合理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视为过失缔约责任。 五、总结性结论 《新车报价单》未达到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不能作為正式的购车合同依据。 转账的5000元未实际交付定金,亦不产生定金担保的法律效果。 4S店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拒绝按照260300元成交,且未构成违约。 秦师傅可以依法主张因缔约过失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但不能强制执行未成立的合同。 建议: 秦师傅如果希望保障权益,应要求4S店提供正式合同或协议,确保未来交付和价格的明确约定。同时,日后在交易中,注意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交易的合法性,避免类似纠纷。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根据具体案情提供详细方案。合同送达条款 车审价格 标准报价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