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金索值,贪心落空! 2025年10月,辽宁锦州中院终审判决,王某民卖400克金条借朋友14万,金价大涨后索还30万,法院以借贷以实际交付为准驳回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明确了民间借贷“实际交付”核心原则,给同类纠纷立了标杆,国际上也契合借贷关系的通行判定逻辑。不过对比以往模糊的借贷标的物认定,此次判决更具指导性;另一方面,王某民将售金款转借却事后索黄金现值,既不合约定也不符法理。然而这也警醒大众,借贷需明确标的物,避免口头模糊约定引发纠纷,过往不少因借贷凭证不全败诉的案例,也印证了规范凭证的重要性。 借贷标的物该以交付时为准还是事后市场价为准?朋友间借贷如何规避口头约定的风险?贪心诉求遇法律底线该如何权衡?未来民间借贷的凭证规范与权责界定会更清晰,唯有恪守契约精神、明晰借贷细节,才能避免有理变无理。你怎么看?

风轻云淡海无浪
为了帮你把金子卖了,你就这么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