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在法庭上碰撞出的自认为很有说服力的说理,其实根本不是我们自创的逻辑,而是早已写进法律、司法解释和法理体系里的既定规则。我们以为自己在“情理说理”,实际上我们本应该在“依法讲法”。
[清单R]法官裁判的核心依据永远是法律规范。只要你精准锁定对应的法律依据、法理支撑,你的观点就有了根基,你的庭审表达就自带权威性,整个人在法庭上也会更自信!(毕竟有时候法官也无暇去找你某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夯实自身的理论真的真的很重要!)
[打卡R]我现在的学习习惯是:遇到新问题、新争议,先不死磕,用最快的速度补齐对应章节的体系课程。从宏观层面建立框架、看懂制度逻辑、理解规则全貌,再回头拆解个案细节和争议焦点。
[暗中观察R]比如我有个案子最近刚刚提了上诉。我们的合同相对方借合同事先约定的解除条款,滥用约定解除权,意图通过单方解约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更重的违约责任。
[拔草R]我的观点是:我们的违约仅属轻微瑕疵,并不会致使合同目的落空,若任由违约一方依托格式或约定条款任意解除合同,将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益。此前我基于法理与公平原则持该抗辩思路,后续查阅发现,《九民纪要》47早有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打招呼]祝大家天天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