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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男子下班后不及时不回家,偏要跑到门卫室去喝上几杯。没想到,回家的路上

山东青岛,一男子下班后不及时不回家,偏要跑到门卫室去喝上几杯。没想到,回家的路上却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小命也交代了。家属却要求按工伤处理。

高某是青岛某公司职员,他是技术工,工作地点在厂区内,他每天打完卡就算下班了。

他们公司的工作时间是早九晚五,也就是说每天下午5点钟就下班了。这规定还挺人性化,既方便员工照顾家庭,又可以避开路上拥堵的时间。是一份很多人羡慕不已的工作。

2024年12月26日那天,下班时间到了以后,高某并没有像往常那样准时走出厂区。根据监控显示,等到17点27分左右,他才和公司门卫张某一起从厂区走出来,并勾肩搭背一起向门卫室走去。

两个人到了门卫室之后,也没干其他事,就是拿起酒瓶子,开开心心地喝了起来。

他们俩就你一杯我一杯,边喝边聊,聊家庭、聊工作,也聊一些八卦。一不小心,就喝到了晚上8点钟,硬生生地喝了两个多小时。

俩人的酒量大不大不知道,但这两个人的胆子倒是挺大的。

喝完酒后,张某某推出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就载着高某往家赶。

这两个人也真是的一对好兄弟,一个人敢骑,一个人敢坐。

可不幸还是发生了,在回家的途中,他们骑的电动车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导致高某离世。

虽然民警认定,高某没有任何责任,张某也只需要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但高某人不在了,却也是事实。

失去家里的顶梁柱,高某的家属痛不欲生,但生活还是要继续。

想到高某是在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心想,这怎么都算得上是工伤吧。

于是,一家人就提出申请工伤认定。

没想到的是,2025年7月,人社部门回复说,根据规定,高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高某的家属就纳闷了,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还不是高某得责任导致,怎么就不算工伤呢?

他们不服,就提起了诉讼。哪晓得,判决结果也认为高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那么,哪些情况才算是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024年12月26日那天,高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离世的,但距离他正常下班时间17点已经过去了差不多3个小时。看起来高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可司法解释有更详细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理时间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定。

结合本案,高某下班后,留在门卫处,与张某某喝酒到8点钟,他延迟回家,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是喝酒这样的私事导致的。就不应该属于上述规定中对合理时间的认定。也就是说,高某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高某遭受的损害应该由谁承担呢?除了相信法律自有判断。

都说,贪杯误事。没想到高某的代价竟然是自己的生命。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