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58岁的男子在外面有了私生女,妻子得知后不哭不闹,任由他去那边居住,只要花的钱不过分,妻子都认可。可是最近男子又是给那边买车买房,还转了140万过去,妻子感到了危机,照这样下去,自己和两个儿子的财产,会被那边的人全部花光。因此,妻子提起诉讼。结果丈夫还振振有词地说道:我在外面有女人有孩子,你是知道的,我给的这些钱你也知道,那就是抚养费。可妻子不再像从前那样懦弱,她早已坚不可摧,势必要让对方把得到的所有东西全部还回来。
2007年,男子曹某结识了自认为生命中最重要的女人,不是结发妻子陈某,而是李某。
当时曹某已经有两个儿子,经济条件优越,家庭安稳幸福。
老话常说,人一旦有钱,就容易变心。
或许是妻子多年安稳持家,给了曹某十足的底气。他遇见比自己小十几岁、年轻漂亮、活力满满的李某,瞬间动了心。
李某虽然年轻,但身边同龄人的事业大多平平无奇。她看中大十几岁的曹某有钱、有资源、有能力。
身边很多已婚男性,即便有条件,也不会越界,为了妻儿安稳踏实过日子。
唯独曹某,明知自己已婚,依旧越界。
而李某也从曹某的眼神里笃定了爱意,觉得他对自己是真心的,早已不爱原配妻子,笃定他会护自己一辈子。
于是李某甘愿做起了见不得光的角色,可她心态扭曲,始终觉得:有爱才是正牌,不被爱的人才是第三者。
两人抱着扭曲的价值观走到一起,还生下了一个女儿。
孩子本身没有错,但因为这段不正当的关系,曹某格外偏心、疼爱这个私生女。
他也曾想过离婚,却舍不得分割自己的财产。
虽然妻子为他生育两个儿子、陪他风雨打拼,可自从有了李某和小女儿,他对原配家庭愈发不上心。
其实,曹某在外生女这件事,妻子陈某一直心知肚明。
她和曹某风雨相伴多年,非常了解他的脾气秉性,早就凭直觉知晓了一切。
但她心里清楚,自己不再是只为自己而活,还有两个儿子要守护。
一旦婚姻破裂,会影响孩子的成长,也会分割家产、损害孩子的利益,得不偿失。
所以她一直隐忍退让,告诉自己:只要曹某兼顾两边、不过分,就暂且容忍。
也正是妻子的包容坚守,稳住了原生家庭,让曹某在外口碑极好、生意风生水起、体面风光。
曹某也愈发得意,觉得有钱就能坐拥两个家庭。
一边是社会身份、体面事业,一边是红颜知己、儿女相伴,满足自己的精神私欲。
他常年流连在李某住处,陪着李某和私生女,过得逍遥自在,以为这样的日子能一直持续下去。
可常年的纵容,换来的是曹某无度的付出。
妻子最终忍无可忍,不是赌气,是因为他长年累月为李某挥霍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自己和两个儿子的合法权益,她不再退让。
起诉之后,曹某还振振有词、理直气壮:我外面有人、有孩子,你一直都清楚,我转的只是孩子的抚养费!
可历经多年隐忍,妻子早已变得坚强通透。
她不再妥协,坚决讨要丈夫十几年间无偿赠予李某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依据清晰转账流水,判决李某返还140万元及利息。
但原配妻子依旧不服:十几年的付出,何止区区转账钱款?给李某母女买房、买车的大额开销,也必须一并返还!
二审法院彻查所有账目、厘清全部支出,最终改判:李某共计返还原配陈某167.9万元。
很多人最大的法律误区,就是误以为:配偶知情、长期默许婚内出轨,就等同于放弃财产权利;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单方自由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何为平等处理权?
不是一人一半随便花,而是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合意。
买房、买车、大额转账,属于家庭重大处置行为,单方私自赠与第三者,直接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权处分。
其次,所有建立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之上的赠与,自始无效。
婚外同居、长期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大额赠与维系私情,完全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无论转账多久、无论配偶是否知情隐忍、无论男方是否以“抚养费”自居,赠与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这里纠正所有人最致命的法律误区:
抚养非婚生子女是法定义务,但义务必须用个人财产履行,绝对不能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不能拿着和原配半生打拼的共同财富,去补贴婚外关系、供养他人生活、购置房车。
法定义务,不能凌驾于配偶的合法财产权之上。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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