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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结婚时,其父亲拿出2400万元购置了婚房,可男子和妻子结婚的第3个月

上海,一男子结婚时,其父亲拿出2400万元购置了婚房,可男子和妻子结婚的第3个月,就闹起了离婚。之后二人协议离婚,妻子分走了1500万元补偿。

男子的父亲得知后,不慌不忙地将男子和儿媳告上法院,要求男子和儿媳妇共同偿还1980万元借款及利息。

判决索引显示,本案为(2020)豫民终1413号,刘双成、刘勇、张燕均为化名。2016年12月7日,刘双成向刘勇转账2400万元;

同年12月24日,刘勇购买上海市曲阜路66弄一处房产。刘勇后来偿还420万元,剩余本金正是1980万元。

张燕在法庭上坚持,借条是刘勇婚前签的,张燕没有签字,也不知道父子之间存在借款。这个争议并不能只看房产证。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范某某、许某某案中,许某某父母于2019年12月全款买房,范某某与许某某于2020年5月结婚,父母又在2021年8月把房屋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

2024年离婚时,范某某要求平分价值约30万元的房屋。法院承认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考虑全部购房款来自许某某父母、婚姻时间较短、双方没有子女,判房屋归许某某,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离婚协议也不能当然挡住外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吴某芳诉唐某莲、何某奇案中,何某奇在2015年至2016年间向吴某芳借款并出具360万元借据。

何某奇与唐某莲于2019年4月10日协议离婚,大量房屋、商铺、车位和车辆被分给唐某莲。吴某芳胜诉后申请执行,法院在2020年7月15日发现何某奇没有足够财产。

吴某芳随后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法院审查全部财产的分配结果,撤销了离婚协议中部分商铺和地下室归唐某莲所有的约定。关键不在两人是否已经离婚,而在财产安排是否影响真实债权实现。

银行流水同样会拆穿前后矛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记载,雷某某与宋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

2013年4月30日,雷某某把19.5万元转给案外人,起初称用于家庭开支,后来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却拿不出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雷某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判令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该案于2016年9月19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再看刘勇与张燕。两人于2017年1月23日结婚,2017年4月5日离婚。离婚协议先把刘勇婚前购买的房屋约定为共同财产,再把房屋判归刘勇,同时约定刘勇补偿张燕1500万元。

法院结合转账、借条、420万元还款记录和张燕实际取得的房屋利益,认定父子借贷真实存在,张燕也从购房资金中受益。

法院最终没有要求张燕偿还全部1980万元,而是把责任限定在1500万元受益范围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这一处理。

几起案件说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和离婚协议都只是证据的一部分,资金来源、付款时间、实际用途、婚姻长短、还款记录和取得利益的数额,才会共同决定案件走向。

信源:福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