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到商场购物时看中了一条短裙,可女子试穿后居然发现裙子上有大量疑似分泌物。事后商场工作人员带女子到医院检查身体,但工作人员声称,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被人弄上去的。
(来源:九派新闻)
陈女士(化名)到商场购物时,看中了好多件衣服和裙子。随后陈女士在商场的试衣间,逐一进行试穿。
试穿一个多小时后,陈女士意外发现她试穿的一条短裤内衬上疑似有大量的白色人体分泌物,并因害怕被传染疾病,当场向商场的工作人员讨要说法。
工作人员确认属实后,就将短裤收起了起来,并给陈女士提供一次性内裤,保证其人身安全。
可之后商场工作人员却并没有给陈女士一个明确的说法,裙子上的分泌物是什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目前,工作人员回应称,当时已经带陈女士到医院检查身体了。他们的工作流程是,客人试穿后一般都会检查一下,看看有没有异常。
至于这条裤子是什么时候沾上分泌物的,他们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而这条裙子,他们已经销毁处理了。
有网友认为,估计是之前顾客试穿时所致。也有网友认为,不排除是有些人故意为之的。但也有网友认为,不论什么原因,商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这条裙子还没卖出去之前,仍是商场的公私财物,不论以任何形式将其损坏,造成商场受到经济损失,均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简而言之,如果是有人故意为之的,行为人不仅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同时还要照价赔偿商场的经济损失。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其次,陈女士是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陈女士到商场消费时,商场不仅要保证所销售的商品与其宣传一致,同时还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这条裙子是商场提供的,那么商场就要为此承担责任,赔偿陈女士的经济损失。至于商场要不要深究下去,看是谁所致,那是商场要考虑的问题。与陈女士无关。
最后,如果商场事前是明知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
本条法律规定是指向的是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法律责任的后果。
简而言之,不论是谁造成的,如果商场是明知道裙子有瑕疵而仍然出售给消费者的,那就是故意欺诈。即是谁所致不重要,重要的是商场事前是否明知。
有网友认为,商场应该是不明知的。但也有网友认为,这大片的东西沾在上面,说不知道说不过去。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94xxx27
这是不是自己的弄了一摊来讹商家了啊[哈哈笑][哈哈笑]
云中鹤
贴身衣物可以随便试穿?
yiqubaobeicjz000 回复 01-10 23:19
这不短裙嘛,又不是内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