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和朋友去KTV唱歌,隔天上午,女子醒来,发现自己一个人躺在酒店床上,衣服凌乱,女子报了警。一男子因强奸罪被抓,可男子却说女子收了自己2000元,双方是自愿的,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蒙做梦都没有想到,一场普通的KTV聚会竟然会成为自己这辈子的噩梦。
那天晚上,应朋友郑杰的邀请,她精心打扮了一番,描眉画唇,换上了精致的裙子,美美的出现在KTV门口。
她和郑杰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偶然认识的,两人很谈的来,有着相同的兴趣爱好。一来二去,两人之间的互动多了起来,也互有好感。
郑杰不但长相帅气,谈吐幽默,李蒙还得知郑杰家境不错,算得上高富帅。
为了给自己壮胆,李蒙还叫上了自己的闺蜜陈娟,等两人进入包厢后,才发现里面已经坐了三名男子,除了郑杰外,还有另外两个陌生男子。
郑杰介绍说,他们一个叫丁润,一个叫吴勇刚,都是自己的朋友。
包厢内,灯光昏暗而柔和,营造出一种温馨而神秘的氛围。
李蒙和郑杰一行人坐在那里聊天、喝酒,享受着这轻松愉悦的夜晚。
服务生给他们端来了各种饮品和小吃,几个人推杯换盏,你一杯我一杯,李蒙和陈娟很快就有些晕晕乎乎了。
陈娟不胜酒力,喝到一半,有些站立不稳,恰好她的朋友打来电话,说要接她回家,陈娟就先行离开了。
李蒙想着自己和郑杰是朋友,也不好扫了对方的兴,于是就选择留了下来。
在喝酒的过程中,李蒙发现丁润几乎滴酒不沾,郑杰解释说,丁润胃不好,不能喝酒,等会正好可以开车送他们回家。
李蒙不知道自己喝了多少,只知道自己的意识越来越模糊。
隔天上午,李蒙醒来时头痛欲绝,她发现自己躺在酒店的大床上,衣衫凌乱,身体有些酸痛。
李蒙很快察觉出了不对劲,她觉得自己受到了侵害,急忙报了警。
警方对现场遗留的毛发等证据进行了提取,并调取了酒店走廊的监控画面,画面显示,凌晨4点多,一名男子扶着不省人事的李蒙进入了房间,根据李蒙指认,这名男子正是当晚没有喝酒的丁润。
丁润凌晨4点多跟李蒙一起进入房间,早上7点才离开房间。
就在警方打算传唤丁润时,丁润却给李蒙发来信息,问李蒙身体怎么样,他还给李蒙转来2000元钱,让李蒙一定要收下。
警方示意李蒙佯装同意,收下钱,约丁润来酒店。
当丁润兴高采烈来到酒店时,却立刻被警方带走调查。
事后,丁润因犯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1、检方认为:丁润违背妇女意志,趁李蒙醉酒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常见的其他手段包括酒灌醉、药物麻醉、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等。
在本案中,丁润趁着李蒙醉酒,不省人事,趁其没有意识,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2、丁润却说:事发时李蒙没有反抗,事后李蒙收了自己2000元,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如果男女双方皆已成年且未婚的,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不犯法的。
当时李蒙20岁,而丁润也已经成年,丁润认为双方都是朋友,事发时,李蒙并没有反抗,是自愿的。事后李蒙收了2000元,表示已经原谅了自己。
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3、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丁润主张的李蒙出于自愿,根据当时的监控画面显示,李蒙当时已经醉酒,是被其搀扶进入房间的。
另外,其主张李蒙跟他是朋友的说法并不成立,当天晚上,李蒙是受郑杰的邀请去KTV唱歌的,她跟丁润时第一次见面。
对于丁润2000元的补偿主张,法院认为这2000元并不是李蒙主动接受的,而是在相关部门的授意下,佯装同意,因此不能认定为李蒙主动接受丁润的赔偿,以及两人之间有其他不法交易。
丁润在送醉酒女子李蒙回家时,将其送往酒店,趁其醉酒,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最终法院判决:丁润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 徒刑3年。
这场遭遇,对于李蒙来说,是一生的伤害。
男女之间,交友需谨慎,喝酒要适量。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