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工作时认识了一女主持人随后男子邀约女主持人主持一场活动,当晚男子转给了女主持人45.5万元,事后,男子要求女主持人返还45万元,不料女主持人拒绝返还并表示,这是发生关系对我的补偿款。(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女士是一名主持人,平时偶尔参与商业主持赚取外快,就这样,和杨先生在工作中认识了,杨先生因为有商业需求,偶尔也是邀请王女士去主持一些开业活动。
事发这天,两人又约好了一场主持活动,为湖南的一家大酒店开业做主持活动,口头约定好了费用是7400元,当即,杨先生就转给了王女士2400元的定金,并表示剩下的5000元等完工后再支付。
随后,杨先生给王女士订了房间,当天的开业活动王女士主持的非常成功,获得了酒店老板和合伙人的一致好评,于是,在酒店房间里,杨先生就把剩下的5000元转给了王女士,而后,又转给了王女士45万元。
事后,据杨先生回忆,当晚自己喝醉了酒,误以为转给对方5000元是500元,所以,就打算把剩下的4500元再转给对方,但是,因为自己喝了不少酒,迷迷糊糊的,所以就把手机直接交给了王女士自己操作,王女士拿着自己手机转出去45万元。
自己醒酒之后多次联系王女士返还,遭到王女士的拒绝之后,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45万元。
面对杨先生的指责,王女士给出了另外一个说法。
王女士称,事发当晚,杨先生先后4次侵犯了自己,在第一次侵犯自己的时候,自己要报警,杨先生为了阻止自己报警,自愿拿出45万作为了补偿,而且还表示要和自己结婚,甚至是要把房子过户给我。而后转完款项,又三次侵犯自己。
后来,双方一直以情侣相待,结果又过了几天,杨先生联系自己要让自己把这45万元退回去,自己方才得知被骗。于是,自己报了警称被性侵,但是警方没有立案,现在正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中。
众所周知,如果杨先生自己转错了,那么这笔钱就是不当得利行为,而如果真的是侵犯了王女士给于的45万元,那么这就是换取王女士的谅解,本质上完全不一样。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所以,杨先生既然认为这笔钱转错了,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举证证明。
为此,杨先生提供了转账45万元、5000元以及2700元的转款流水,以此证实双方之间实则达成了7400元交易的行为,对于45万元来说,是没有达成什么协议的。
同时,杨先生还将与姐姐和王女士的聊天记录拿了出来。
在与姐姐的聊天中,姐姐询问为何转走了45万元,杨先生回复称转错了。同时又提交了与王女士的聊天记录,而两人的聊天中,则清楚的反映着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
杨先生询问道:“转错了老大、本应该给你转5000元、你没收、我以为给你转了五百、还欠你四千五、结果给你转了四十五万、我喝多了;接电话”
王女士回复称“那会睡着了,才看到,转错了,银行卡转不过来,需要U顿,我只能忙完回用卡去网点转”。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取得的不当得利应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王女士取得45万元没有法律基础,因此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在扣除杨先生承诺给王女士购买礼物的1.7万元之后,判决王女士返还43.3万元。

杰森
主持人叫王什么?说出真名以便被骗[捂脸哭]
霓娜
都不是好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