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炸裂!”上海一男子,26岁,送外卖时,迷恋上了一位45岁的女顾客。女顾客对

爱美阁 2024-01-14 07:15:13

“相当炸裂!”上海一男子,26岁,送外卖时,迷恋上了一位45岁的女顾客。女顾客对男子也感兴趣。于是,在一个周末的下午,两人发生了关系。可男子万万想不到,半年后女子却和别人领了证。男子很生气,质问女子是不是在和他交往中,还和别人交往。没想到,女子的回答让他很惊讶,而他之后的举动,让女子更惊讶!

(案例来源:光明网)

最近有件事儿,让张辰浩很头疼。

女友林琳只在俩人私下相处中,对他很亲昵,但在朋友面前,刻意和他保持距离,始终对外宣称“他们俩只是朋友”。

明眼人一看就懂,林琳压根没想着跟张辰浩发展,只是解解闷儿而已。

可张辰浩却对这段关系认真了。

记得第一次给林琳送餐时是夏天,虽然穿的是工服,但却丝毫没有拉低张辰浩的颜值。

在接过张辰浩手中的餐食时,林琳不知是故意还是不小心,指尖轻轻碰触到了张辰浩的手背,只见张辰浩害羞的脸红了。毕竟,他还没有正经八百的谈过女朋友。

看到张辰浩的反应,林琳立马表示“不好意思”,然后好心询问张辰浩“热吗”,接着一个轻盈的转身从冰箱取出一瓶矿泉水,递给张辰浩。

张辰浩表示感谢后,红着脸急匆匆的下楼了,去送另一家。

林琳离异,单身久了,难免内心孤寂,于是对张辰浩产生了想法,奈何他却不接招。

林琳以为,此事罢了。

可她万万没想到,一星期后的周末,她会和这个男生彻底产生交集。

这天,送完孩子去姥姥家,林琳一人在家追剧,想好好休息下,就在这时,有人敲门,说送外卖的。

林琳纳闷,自己并没有点外卖,于是起了提防之心,让放门口就行。然后她悄悄透过猫眼看,瞧着眼熟,想了半天才想起来。

这时,站在门口的张辰浩有点着急,自报家门:姐,是我,上周给你送外卖来着。

林琳这才打开门,问他啥事儿,只见张辰浩手里拎着吃的,递给林琳,林琳仔细瞧了一眼张辰浩,原来不穿工服的样子更帅,浑身上下散发着年轻的荷尔蒙,明显这次来是精心收拾过的。

很显然,张辰浩并没有送完吃的就走的打算,为了避免邻里间的闲言碎语,林琳将张辰浩请进家里,反手锁了门。

两人站在门口你一言我一语,从语言的拉扯,到身体的拉扯,最终纠缠在一起。

确定关系后,两人开始交往,但仅限于私下交往,两人不是去张辰浩的出租屋,就是趁林琳孩子不在去她家里,除了发生关系,没有更进一步的交往,林琳也从不把张辰浩介绍给她的朋友,对外始终宣称单身。

这让张辰浩很不理解,但这并不影响他对林琳死心塌地。

可让张辰浩想不到的是,两人交往了半年多,突然有一天得知林琳和别人领证了。

他气冲冲的跑去质问林琳,可林琳却否认了两人的关系。

这让张辰浩想不通,一天夜里他借着酒劲儿,持刀破坏掉林琳家门锁,进入后发现林琳并不在家,所以就逼问孩子林琳去向。

孩子在惊慌中给林琳打电话,林琳和丈夫陈蒙赶到现场后,陈蒙与张辰浩产生了激烈的冲突,随后张辰浩被派出所带走。

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经法院审理,张辰浩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刑法》第245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张辰浩行为过激,不够理智,做事情要三思而后行,不能全凭心意乱来。

2、庭审中,张辰浩的辩护律师辩称,本案区别于一般的陌生人入室作案,张辰浩与林琳是相识的,具备男女朋友关系,是因为感情纠纷,属于事出有因。

《刑事诉讼法》第38条 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同时张辰浩也没有其他的不良目的和动机,可以说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很高,并且目前也已得到受害人谅解,所以希望法庭可以对此情节进行酌情考量。

3、但公诉人认为,其并不适合适用缓刑。

因为被告人张辰浩他是手持菜刀磨刀棒前往对方住处,强行破门,这种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从维护社会安全的角度来说,公诉人认为不至于对他进行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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