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4旬男子因性侵岳母被判刑3年8个月。男子服刑期间妻子提出离婚、获得两

爱美阁 2024-01-16 19:27:11

甘肃定西,4旬男子因性侵岳母被判刑3年8个月。男子服刑期间妻子提出离婚、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男子每月支付抚养费、分得共计21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支持妻子的诉求。可男子出狱后,以其没有收到一审判决书等为由,提出上诉。

(来源:甘肃定西中院)

男子陈某出生于1978年,女子李某出生于1972年。二人都是当地村民,2003年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5年,二人的大女儿出生。2007年,二人的小女儿出生。孩子出生后,妻子李某长期独自在外务工。

2018年5月份,陈某用自己的所有积蓄以及向亲朋好友借款,在当地经营了一家纱厂。

按理说,纱厂刚开业,而且是举债开办的,陈某应当要努力经营,将纱厂经营好,尽快偿还债务才对。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2019年、时年41周岁的陈某竟然在纱厂开业几个月后,因侵犯其岳母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被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9年5月份时,认定陈某罪名成立,并据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同年9月,陈某经营的纱厂因其入狱服刑倒闭。大女儿随爷爷奶奶生活、小女儿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与此同时,妻子李某因无法接受陈某的所作所为,遂在其服刑改造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但当时未对女儿的抚养权及夫妻财产作出分割。

几个月后,为子断绝与陈某的所有关系,不再与其有瓜葛,李某再次对陈某发起诉讼,其诉求如下:

1、两个女儿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直到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价值22万的房子,陈某折价补偿李某11万元;

3、纱厂等固定资产陈某应当折价补偿李某10万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陈某却反驳称,其开纱厂才几个月就被刑事拘留。纱厂根本没有盈利,且因经营纱厂导致欠下近1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李某不能只主张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亦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因陈某正在服刑,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两个孩子由母亲李某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两个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由陈某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且陈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有15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时支持李某的上述诉求。

刑满释放后,陈某提出上诉时称:

第一,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一审判决书,导致其无法及时提出上诉。虽然其当时正在服刑,但其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故其依法享有上诉的权利。

第二,在其出事前,两个孩子均爷爷奶奶与其共同抚养,前妻李某长期在外,未尽过抚养义务,且当时两个女儿都已经年满8周岁,应当遵循孩子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三、借条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因开纱厂而欠下了150万元外债,李某至少应当承担偿还20万元的义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一审法院向陈某服刑单位邮寄了判决书,不论服刑单位是否向陈某送达了该判决书,在陈某出狱后从一审法院领取判决书后提出上诉,本院现在予以受理,并没有剥夺陈某的上诉权利。

其次,大女儿已满18周岁,现在不存在抚养的问题。小女儿还有一年多就年满18周岁,故二审不再变动。故陈某关于抚养孩子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陈某提出的债务问题因其提供借条中的债权人身份信息、涉及款项不明,因权利人李某不认可,且陈某已就上述债务问题与债权人正在诉讼阶段,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问题应在相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陈某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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