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发生一起令人瞠目的强奸案。男子谢某得知好友王某正与妻子向某闹离婚,便以劝

爱美阁 2024-02-16 18:49:31
安徽池州发生一起令人瞠目的强奸案。男子谢某得知好友王某正与妻子向某闹离婚,便以劝和为由,邀请二人到当地一家烧烤店内喝酒。酒过三巡,王某先行回家,留下谢某与向某继续喝酒。 酒后,向某已是醉眼朦胧,谢某便驾车将向某送至楼下,并打电话让王某下楼接她。看着醉酒的向某,谢某色心大起,趁王某还未下楼,扑向坐在副驾驶的向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向某猛然惊醒,不停反抗,并狠狠地咬了谢某一口。谢某因为疼痛便停止继续强奸。目前,谢某已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谢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在被害人醉酒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谢某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案例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1、谢某违背向某的意愿,强行与向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他在被咬后,因为疼痛停止强奸,其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罪的犯罪未遂?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后,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从表面上来看,谢某因为自身受伤,导致其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在强奸罪中,只要双方的隐私部位发生接触,就应当认定为既遂。 本案中,谢某虽然是因为疼痛放弃继续犯罪,但他之前已经强行与向某发生了关系,已经属于犯罪既遂,因为时间的长短并不是区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2、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谢某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为什么谢某会构成自首呢?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谢某虽然对向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为案发地为密闭空间,而且谢某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公安机关在取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但谢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主动供述了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前因以及过程,使得公安机关对他的罪行有了完全、彻底的控制,表明了愿意接受处罚的态度,所以才会被认定为自首。 3、即便谢某获得了向某的谅解,还存在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但他终将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人心隔肚皮,在此提醒各位女性朋友,在与异性独处时要多留个心眼,不论对方是谁,尽量不要喝酒,更不要喝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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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5xxx30

用户15xxx30

21
2024-02-17 14:05

不要脸到家了

疾风

疾风

7
2024-02-17 08:06

朋友之妻也相欺,人品败坏不咋的。

000所谓的爱情只是一厢情愿

000所谓的爱情只是一厢情愿

7
2024-02-17 06:57

这个不得加一条醉酒驾驶么?

梦想

梦想

3
2024-02-17 06:44

这是不是传说中的朋友妻不客气[滑稽笑]

阁楼往事

阁楼往事

1
2024-02-17 08:36

安徽嘛,很正常

爱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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