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一男子到某地游玩时,约见了一个女网友,男子本想把女网友灌醉,一起共度良宵,谁知对方早有准备!女网友带了两个姐妹,她们三人在KTV里对男子灌酒,并将其灌醉。男子回过神来后,打电话报警,这和我想的不一样! 男子蒲某是外地人,他和朋友到重庆游玩时,听说重庆的美女很多,内心因此而躁动不安。随后蒲某打开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他想通过这种方式,认识其他女性。蒲某忙了半天,终于有一个女网友和他聊了起来,而且两人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两人聊了一阵后,蒲某突然提议,要不我们一起去吃火锅吧,都到重庆了,不吃火锅太可惜了。蒲某原本只是试探性的邀请,没想这个微信名叫园园·化名·的人,没怎么犹豫,就答应出来见面了。 浦某告诉园园,说他和朋友一起的,问园园介不介意朋友一起?园园落落大方,刚好我和闺蜜在一起,我把闺蜜也带出来吧!两人一拍即合,开始约定见面时间、地点。 让蒲某惊喜的是,园园不仅化了妆,看上去很漂亮,带的两个闺蜜,也是自来熟性格!他们2男3女,一边吃火锅喝啤酒、一边讲着趣闻琐事,可谓是宾主尽欢! 期间,蒲某和朋友对视了一眼,一切都在不言中,吃完火锅后,蒲某说时间太早了,回酒店也没事干,要不我们找个地方唱会歌,朋友作为僚机,在一旁附和,大家一起去吧。 园园闺蜜原本有点犹豫,但在园园的劝说下,5人一起杀向KTV。和蒲某预想的一样,他们很快就在KTV里面喝了起来,只是园园和2个闺蜜的酒量,比他想象的要好,喝得他和朋友差点举起白旗。 最后的结局是,园园3人将蒲某和蒲某朋友灌得昏天黑地,然后她们趁蒲某上洗手间的机会,将蒲某口袋里9000元现金装到自己口袋,随即扬长而去! 原来,这三名女子均是外地人,其中一人还有盗窃前科,蒲某在打她们注意的时候,她们也在打蒲某等人的主意,可谓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最后三名女子技高一筹!
@· 有网友表示不解,这个年代了,还是年轻人,居然有带这么多现金的?一名老司机直言道,“找花酒喝的,都是带现金,不留证据,这么说明白了吧?蒲某应该是这里面的老手了,不然不会带这么现金。” 1、蒲某的行为应当怎么评价,属于犯罪预备吗?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上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蒲某想和女网友共度良宵,云雨一番,并对其实施了灌酒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预备呢? 笔者认为不构成,理由是,无法确定蒲某灌醉女网友后,是想利用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违背其意志,与其云雨一番,还是想软化意志,来一场你情我愿的美丽邂逅。 2、园园和2个闺蜜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园园和2个闺蜜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客观上进行了相互配合,且盗窃罪是共同故意犯罪,所以她们属于共犯关系,要一同为盗窃的9000元负责。 其次,盗窃罪比较特殊,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 具体而言,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应该按照盗窃罪追诉,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但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情节的,也按照盗窃罪追诉。 这里说的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园园等人盗窃金额为9000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换而言之,她们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最后,这件事告诫大家,吃饱之后就早点休息,不要净想些好事,社会很复杂,套路很多,螳螂和黄雀极难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