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开除!”云南楚雄,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商贩发生冲突,商贩被按倒在地上后,一名女城管工作人员竟然还去踩倒地商贩的手。其他人见状,立即上前去推开女城管工作人员。事后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已上报此事。涉事城管工作人员已经被开除。网友们:“仅仅是开除不合理!”
(来源:椒点新闻)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商贩被两名穿着反光背心的男性工作人员合力按倒在地上后,已经不能动弹了。
可谁曾想,一名身穿黑色工作服,并戴着口罩的女城管,竟然还上前去踩被按倒在地上商贩的手。
两位大妈见女城管工作人员踩手后,非常气愤,并先后上前去推开身穿制服的女城管。
之后,身穿反光背心的城管男性工作人员却又去推搡两位大妈。
紧接着,双方就撕打在一起。现场非常混乱!
据了解,事发地点是在一广场处。城管工作人员是因商贩违法经营问题,而导致发生视频中那一幕的。
事后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事情是执法过程中所引发的,商贩也有一定的过错。事发后已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是开除涉事城管!
可网友们对于处理结果却并不认可!
有网友表示,身穿反光衣且开除得很爽快!一看就知道是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公职的城管工作人员,但身穿黑色工作服的女城管就不确定了!
也有网友认为,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实根本没有执法权,即便有执法权,他们又有什么权利打人呢?
但是,几乎所有网友均认为,不能仅仅开除处理,否则违法的成本实在太低了,且用人单位必须赔偿!
那么从法律上讲,网友们的说法,合理合法么?
首先,不偏不倚!占道经营确实属于违法行为,城管确实有执法权。但是,城管必须要依法执法。
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18 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具体而言,城管是属于行政机关,有执法权,但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有执法权的正式职工来执行,不得委托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执法”,且正式职工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执法。
也就是说,如果事发现场没有城管两名以上正式职工,执法程序上,就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其次,即便是有执法权的正式职工也不能随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也属于违法行为。
视频大家都看到了,商贩被按倒在地上后,女城管还上前去踩手,这种行为就是故意伤害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女城管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可以对其治安处罚的。
最后,从民法上讲,故意伤害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即侵害倒地商贩的身体健康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简而言之,故意伤害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被伤害而造成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而城管部门要不要承担责任,就要先看涉事人员有没有正式工,后再看其与外包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了。
即如果有正式工的话,城管部门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都是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那么侵权责任主体一般会是外包公司,至于外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要不要追偿则与被侵权人没有关系。
综上,网友们的质疑确实是有一定道理,且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网友们认为,女城管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不论是正式工还是外包公司的人,都不能开除了事。必须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拘留本人!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