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男子跟朋友借13万,但他还了3万后,剩下的10万就想赖账,他不但带着消字笔重写欠条,还故意把名字写错,朋友发现欠条成了一张白纸来找他,他却一口咬定自己只借了3万,朋友把他告上法庭却败诉了,二审法院有了不同的判决。
(案例来源:光明网)
老靳拿着银行卡走出家门前,妻子在身后叮嘱:“千万记住,让他打个欠条!”
老靳嘀咕道:“你这女人家家的,就是小心眼,我自己的兄弟,不打欠条也不会差事,还能赖账不还吗?”
妻子听他这么一说,立马杏目圆睁,挡在门口:
“我告诉你老靳,如果你不让老米打欠条,这钱我就不答应借,亲兄弟还明算账呢,人心隔肚皮,尤其是钱这方面,不得不防。”
老靳琢磨了一下妻子的话不无道理,就答应了,承诺钱借出去了,欠条一定给她拿回家。
老靳取了13万现金,直奔老米家,他借钱干嘛用,人家不说,他也不方便问,但既然求到自己头上了,作为朋友,他就该解囊相助。
老米一看老靳把钱送到家里了,感激不尽,都没用老靳提醒,赶紧打了一张欠条。
老靳随意瞥了一眼欠条。发现老米的签名写错了,他叫“米大霖”,却写的是“米大林”。
可老米却说,“霖”字太麻烦了,他早就用“林”代替了,他们之间就是不签名不打欠条也差不了事啊,欠条可有可无。
老靳也没说什么,其实,如果不是妻子较真,他也觉得打欠条没必要。
老靳乐癫癫拿着欠条,回家跟老婆交账去了。
老靳看着老婆,把欠条挡在她的首饰盒里,在她看来,这和金银珠宝一样重要,否则无凭无据的借贷,到时候说不清道不明。
借钱时老米并没有说什么时候还,两年半后,老米还了3万,然后又给老靳打了一张10万的欠条,说剩下的,还得宽限一段时间,当然,签名还是“米大林”。
可没想到,他过几天想起口袋里的欠条,把它掏出来递给妻子,让她放好时,妻子展开欠条,却大惊失色:“这哪是欠条,不就是一张白纸吗?”
老靳拿过来一看,顿时头皮发麻,还真只见白纸不见了黑字,他确定这就是那张欠条,可上面却一个字都没有,成了无字书。
老靳心里咯噔一下,他第一反应,就是老米用的是消字笔,他听说过这东西。
消字笔又叫自动褪色笔,本来是魔术师的道具,如果被不居心叵测者利用,可能就成了他现在这个样子。
果不其然,老靳找到老米,他一口咬定,自己只借了老靳万,不都还了吗,10万属于无中生有。
此时此刻的老靳,气的七窍生烟,真是防不胜防啊,他听了妻子的话,对方也给打了欠条,可谁会想到,老米竟然来这么一手。
如果他想坑自己,那早就处心积虑计划好了,可怜自己把老米当朋友,在他孤立无援时伸出援手,他却背信弃义做出这样的事。
钱损失了,朋友也做不成了,老靳再老实巴交,也咽不下这口恶气
更何况,妻子因为这笔钱,每天在他耳边唠叨,说他交友不慎,目不识人。
老靳就不相信了,他认为邪不压正,不管老米做的多完美,都会留下蛛丝马迹,他一定能通过法律手段,弥补回自己的损失。
同时,他也要通过这场官司,让所有人引以为戒,在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借贷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钱这方面,谁都靠不住,如果不小心谨慎,到头来钱没了,朋友也没得做了。
于是,老靳一纸诉状,把老米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老靳只提供了一张原始借条复印件,被老米当庭否认。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应当提交原件,实在无法提交原件的,也可以提交复印件。
但是复印件不能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证据材料为复制件,老靳提供不出原件线索,又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情况下,如果老米拒不承认,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以,在老米一口咬定,签名的“米大林”不是他的情况下,对老靳非常不利。
2、一审判决老靳败诉,他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他提交了写有老米身份证号码,和“米大林”签名的签名纸,改变了二审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联系了司法鉴定部门,对老米两次用“米大林”代替原名的签名,和原始借条上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确定是同一个人。
而且,法院通过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验证了这笔10万欠款不是空穴来风。
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判老靳胜诉,而老米不但返还老靳10万欠款,还被罚款1万元,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3、老米的行为,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还可能构成诈骗。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做人无信不立,老米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了,债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应该被提起公诉。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