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坏了!”福建泉州,中学生女教师认识学生母亲后,学生母亲一人分饰三角,以公司老板、“男朋友”的名义与女教师联系。期间,学生母亲先是拆散女教师的婚姻、后又以“男朋友”的身份与其“网恋”,共计诈骗女教师330万元。女教师因负债累累,患上抑郁症后,跳河自杀。目前,学生母亲被判刑。
(来源:光明网)
女子丁某的儿子在当地某中学读书。丁某在饭局上认识该学校的女老师江某(化名)后,声称自己是香港人,某金融公司的股东,从而获取江某的信任。
成功获取江某的信任后,丁某虚构事实并许诺月利息2分,从江某处骗得150万元“投资款”。之后丁某又以拉业绩为由,从江某手中骗得100万元。
两次得手后,丁某又多次说江某丈夫的坏话,导致江某信以为真,并与结婚多年的丈夫协议离婚。
江某离婚后,丁某因知道其喜欢警察,于是就开微信小号并以人民警察陈某的身份,与江某微信聊天。
因丁某对江某十分了解,其用陈某的身份与江某聊天时,很快就获得江某的信任并又再次骗取钱财。
因江某在自己处有“投资款”,丁某又虚构公司老板蔡某身份与江某聊天接触,并一人分饰三角骗钱。
当时江某都已经被完全洗脑,加上卖房后支付出去的钱款已经共计400多万元。江某幡然醒悟后,要求丁某还钱。可丁某却说,要是再给其4万,其可以帮忙要回100万元,要不回来,这4万元可以退。
江某又相信了,于是向同事借钱。结局可想而知!
最终,江某因负债累累,患上抑郁症并跳河自杀,但幸运的是,江某遇到好心人,被路人成功救起。
事后江某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丁某用微信小号一人分饰三角,共计骗取江某413万元。经统计,丁某以给利息的名义,曾还给江某83万元。
也就是说,丁某一共骗取了江某330万元。
警方深入调查后还发现,江某还虚构打官司需要钱、卖房后可还钱的事实,又骗了另外一人25万元。
换句话说,本案的被害人有两个,涉案355万余元。
案发后警方确认,丁某将诈骗所得都用于购买生活奢侈品、装修房屋、赌博、偿还个人债务。且丁某认识江某时,就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1、有网友不可思议的表示,但凡是以许诺高息借钱的人,我一律认为都是骗子!这就是典型的:“你想要他的利息,而他却想着你的本金。”贪心惹的祸!
也有网友认为,江某是被洗脑了,正常人都会先在网上核实一下情况,尤其是那个陈某的身份,打个电话就能核实清楚的事,但江某却均没有那样做。
2、那么丁某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虽然丁某是以打官司为由,向另一名被害人“借”的25万元,但其那个时候根本没有官司,且也没有房可以卖来还款,即其是使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
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个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构成诈骗罪。
简而言之,只要是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款的,就可以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虚构事实则应当视为非法占有的手段,因此,这25万就是诈骗所得。
其次,丁某“一人分饰三角”的手段就更加明显了,即其从江某手中获得的所有钱款都构成诈骗罪,但已经还的83万应当核减。即其诈骗江某330万元。
诈骗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诈骗2-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由于丁某诈骗共计355万元早已超出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故应处10年以上。
最后,但凡是违法犯罪所得,都应当退还给被害人。
刑法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综上,法院认定丁某构成诈骗罪、金额为35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的,且其导致江某跳河自杀的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法院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25万元罚金、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
3、提醒各位网友,对于以投资为名要求转钱的,一定要谨慎核实,且无论对方是谁,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