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15岁女孩网上认识一成年男子后,与其相约开房并发生了关系。一年多后,女孩拒绝再与男子有所接触,可男子却用之前开房拍到的视频,威胁女孩与其再次去开房。事后还威胁女孩又给其发送身体隐私照片。家长报警后,男子被数罪并罚。
(来源:深圳新闻网)
女孩张某15岁时,在网上认识成年男子李某。互加微信好友后,二人几乎每天都聊得不亦乐乎!
几个月后,李某邀约张某线下见面,张某同意并又自愿与李某去开房并发生了关系。过程中,李某还用手机录了视频,并一直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中。
一年多后,已经16周岁的张某不再同意与李某来往。可李某却用手机上保存的视频,来威胁张某,并声称如果张某不同意与其开房,就会将视频发出去。
张某不敢和别人说,只能被迫前往酒店再次与李某开房,并与其发生了关系。
张某本以为这事就到此为止了,可谁曾想,仅隔半个月,李某又故技重施。但张某这次态度很坚决。
李某见没有机会,于是又以视频威胁张某给其发送身体隐私照片。张某又被迫同意了并一共发了8张。
事后张某越想越不对,害怕李某会永无止境的纠缠,于是和家长说了此事。之后家长立即报警求助。
那么李某最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什么代价呢?
首先,虽然张某第一次与李某开房时还是未成年,但当时张某已经年满15周岁,因此,其自愿前往的,李某就不构成犯罪。但第二次开房则又不一样。
具体而言,虽然张某第二次时也是“自愿”前往酒店的,但其当时是因受到李某威胁后,不得不前往的,因此,应当视为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而为之的。
刑法第236条规定,无论行为人是使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手段,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从重处罚。
其次,大家对于猥亵罪的定义,要有全新的认知!
具体而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司法部门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对于“隔空猥亵”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从重并优先考虑刑事处罚,从而达到打击的目的。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虽然李某没有与张某身体接触,且是张某自行发过来的8张身体隐私照片,但是,这是张某受到李某的胁迫后,而被迫为之的,因此,可以认定李某是使用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张某的。
刑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当两个犯罪行为没有想象竞合关系时,根据刑法规定,就必须对行为人数罪并罚。
通俗易懂的说,李某是分两次作案的,且两次触犯的刑法罪名不一样,故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对李某数罪并罚,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最后,李某的行为固然可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张某的父母也应当要好好反思一下,未成年女儿持续一年多经历的事情,自已为什么会不知情、女儿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