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花3万,在北京买了一处带530平大院子的老宅,20年后,老宅拆迁获赔1135万,原房主闻听,肠子都悔青了,恬不知耻找到男子说:我把3万还给你,房子我不卖了。被拒后,他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自:网易新闻)
林家栋气哼哼回到家,一屁股坐在沙发上,铁青着脸,直喘粗气。
妻子从厨房探出头,一脸疑惑的看着丈夫,赶紧问他发生了啥事?
林家栋气不打一处来的怒斥妻子:“当初我说不卖房,你偏不听,现在好了,房子拆迁赔了1135万,全便宜了钟易,咱家亏大了,不行,我得去找他,把3万块钱退给他,房子咱得要回来。”
妻子一听瞠目结舌,然后就是捶胸顿足,夫妻俩一商量,决定去找钟易。
原来,20年前,有一个叫钟易的外地来京人员找到了他,说他们打听到,林家栋给儿子看孙子住楼房去了,想把老宅卖掉,就来求证一下。
林家栋犹豫不决,可妻子觉得老宅破败不堪,年久失修,风吹雨淋再闲置下去就成为一片废墟了,既然有人不嫌破要买,他们求之不得,坚决要卖房子。
林家栋拗不过妻子,也就同意了,双方讨价还价后,林家栋以3万的价格卖给了钟易。
这套房子虽然破,但是好在有530平的大院子,重新修缮一下,也算有个遮风挡雨的家,不再颠沛流离了。
原来,钟易儿子得了一种罕见的病,在老家无药可救,只能带着儿子来大城市寻医问药。
北京衣食住行都花钱再加上昂贵的医药费,把一家人压的喘不过气来。
酒店住不起,他们就租了套房子,可租金虽然比住酒店便宜,但长年累月住。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于是,脑袋活络的钟易,和妻子一商量,决定在郊区买套房容身。
儿子的治疗漫漫无期,只能怎么省钱怎么来,于是一番打听,他们就找到了林家栋这里。
钟易卖掉老家的房子,又借了点钱,正好凑够了买房款,一家人乔迁旧居,但钟易手巧,经过一番折腾,很快就把破财的老宅修缮一新。
终于安稳下来,一家人开心的不得了。住处解决了,接下来就要齐心协力给儿子看病了。
时光荏苒,20年过去了,一家人已经成了地地道道的北京人,完全容入了北京的生活,也说一口京腔京调。
这时,村里突然炸锅了,因为传来了拆迁的喜讯,钟易家能补偿1135万,一家人闻听喜不自禁,终于苦尽甘来。
说实话,这么多年,因为儿子的病的拖累,一家人过得捉襟见肘,现在终于可以不用为儿子的医药费着急上火了。
可没想到,林家栋听说老宅拆迁,立马不淡定了,找到钟易,理直气壮要把3万还给他,然后把房子收回来。
因为,林家栋咨询了律师,得知他和钟易的房屋买卖,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把他乐开了花,直接胸有成竹的找到钟易。
面对林家栋的出尔反尔,钟易始料不及,也愤怒不已,他斩钉截铁拒绝了,林家栋一纸诉状把钟易告上法庭。
在林家栋看来,诚信值几个钱?他让钟意白住了20年。还把买房钱退给他,已经仁至义尽了。
在钟易看来,林家栋言而无信,房子买卖好几年了,竟然还能反悔,简直无理取闹。
双方对簿公堂,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钟易认为林家栋轻诺寡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钟易认为,当初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林家栋自愿出售房产,并表明绝不反悔,买卖合同具备法律效力,自己为了这套房,也花费了物力财力,而林家栋现在竟然自食其言,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求。
2、林家栋拿出法律依据和房产证,请求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所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
所以,林家栋认为,他和钟易的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法律,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钟易夫妻不是本地人,而他的房子只可以卖给本村村民,不能卖给非本村的人,而且,他们的房子还没办理过户,他依然是房主。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到本案,虽然钟易和林家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但是,双方都存在过错。 虽然钟易不是本村村民,但是卖完房子后,林家栋也把户口迁到了儿子家,也不属于本村村民了。
最终,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钟意分得70%拆迁款,林家栋分得30%,即320万,两人都没提出上诉。
有人觉得,这种和稀泥的判决,会有越来越多的无赖效仿!既然知道这种房子不能买卖,那么卖房子的是否违法?应该从重处罚或者惩处!
大家以后可以随意不讲诚信了,法院有卖后悔药的,以后大家做交易可以不用考虑后果,想反悔随时到法院买后悔药!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