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小偷入户盗窃时,发现女主人正开着淋浴洗澡,便心生歹意,想要和女主人发生关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6-10 19:02:56

贵州,一小偷入户盗窃时,发现女主人正开着淋浴洗澡,便心生歹意,想要和女主人发生关系,不料女主人竟拿出500元钱,让小偷花钱另外找女子解决,小偷佯装同意,收钱后不仅没有离开,反而强行与女主任发生关系,而后心满意足的留下100元后扬长而去。(来源:贵州毕节中院)

赵女士(化名)的家住在农村,家里有一家新建的平房,院墙不高。事发当天晚上,赵女士从地里回来后,觉得身心疲惫,便想着洗个热水澡放松放松。

可就在赵女士洗澡的过程中,院子内一个人影闪过。原来是男子孙某(化名)不务正业,便想着来赵女士家中碰碰运气。

孙某在观察的过程中,无意间透过窗户,发现了正在洗澡的赵女士,虽然有玻璃相隔,但若隐若现的身影,仍然让孙某春心荡漾。

经过短暂的心里斗争后,孙某的冲动最终战胜了理智,而后便使用惯用的伎俩,打开房门,直奔赵女士而去。

等到赵女士有所察觉时,已经处于孙某的控制之下,情理之下,赵女士直接给了孙某500元钱,让孙某自己去找风尘女子。

哪知孙某是个不讲武德的人,收了钱以后,仍然以性命之忧威胁赵女士,赵女士不知所以然,只得被迫与孙某发生了关系。

而后,孙某拿出100元给了赵女士,并在放了一顿狠话以后,心满意足的离去。

另一边,赵女士确认孙某离去以后,立刻报警求助,警方经过调查,第一时间将孙某抓获归案,并以孙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检察机关以同样的罪名移送到法院。

刑事诉讼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护。审判阶段,孙某以两个方面,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抢劫罪必须要求以暴力为目的,孙某对赵女士未使用任何的暴力,赵女士就主动给孙某500元钱,故不能认定孙某存在抢劫行为;

2、孙某在发生关系之后,给了赵女士100元钱,故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为不正当的金钱交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能随意使用刑法。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此事呢?

1、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对人暴力的情况,那么纵使抢了一分钱,同样亦可构成抢劫。

日常实践中,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既包括直接的造成人体受伤的暴力,也包括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使被害人心理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暴力。

对于后者而言,虽然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后果,但同样可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孙某虽然没有致使赵女士受伤,但其在案发当时,已经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对赵女士心理上造成了恐吓。

赵女士出于恐惧心理,被迫交付500元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单就抢劫这一行为,是可以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按照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法定刑期为3年至10年,入户抢劫的,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某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故其法定刑期在10年以上。

2、虽然强奸罪总是伴随着暴力、胁迫的方式,但二者却并不是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件,强奸罪的核心要件为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判断妇女是否自愿,必须要结合当时的情景,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通过事前、事后的同意来判断。

在本案中,赵女士职业正当,系和孙某系第一次认识,不可能为了100元钱,与孙某进行交易,更何况,这100元钱还来自赵女士本人。

所以孙某虽然辩解赵女士系自愿,但却不符合常理、情理,故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强奸罪的法定刑期为3年至10年,孙某没有减轻情节,所以不得在法定刑下量刑。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判决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那么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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