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一女子在家中洗澡时,进了小偷,小偷见女子漂亮,见色起意。女子为了自保,主动拿出500块钱,让小偷找别的女人。不曾想,小偷不讲武德,拿了钱后变卦,女子终没逃过一劫。小偷得逞以后,给了女子100元钱嫖资,以此羞辱女子。女子恨得牙根直痒痒,直接报警。小偷被捕以后,还振振有词的说:他付过费了,他的行为只是嫖娼而已。
(案件来源: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艳没想到,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降,一切变得如此不真实,如同噩梦般令人窒息。
面对突如其来的屈辱,她不能当作什么事情也没发生过一样,她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报警。
她的眼神中透露出坚定的光芒,她要让伤害她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为自己讨回公道。
事发当晚,于艳在地里干完农活,回到家以后去,发现一身汗臭味,她是一个非常爱干净的女人,她赶紧去洗澡。
其不知,危险却在不知不觉中向她逼近。
肖建军是一个平日里经常干些偷鸡摸狗勾当的人,这天又无事可做,便四处游荡。
当他路过于艳家时,被这座高墙大院和大砖房的气派所吸引。
他猜想这户人家一定非常富裕,于是心生贪念,决定翻墙而入,碰碰运气,看能否顺手牵羊,拿走些值钱的东西。
他在院子里东翻西找,也没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他正失望之际,从窗外向屋里探头探脑,他从窗户的缝隙中发现一个女人正在洗澡。
虽然于艳经常在田间劳作,但她的肌肤却出人意料地白皙无瑕,身材也是曲线玲珑、凹凸有致。
这样的美丽景象吸引了窗外的肖建军,使他内心涌起强烈的冲动和欲望,无法自拔。
为了满足自己的邪念,他找来了一根细铁丝,这是他惯用的作案手段。
他熟练地利用这根铁丝轻松打开了门锁,毫不费力地进入了于艳的家中。
肖建军蹑手蹑脚地进入屋内,小心翼翼地寻找着于艳的身影。
终于,他找到了于艳所在的卫生间,毫不犹豫地直接推开了门。
于艳正在洗澡,见到陌生人的闯入,她惊恐万分,突然惊叫出声。
肖建军见状,心中一惊,迅速上前捂住了于艳的嘴。
他凶狠地恐吓她,声音低沉而可怕:“再喊,我就要了你的性命!”
于艳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农村妇女,面对这样的恐吓,她吓得浑身发抖,不敢再反抗,只能无助地任由肖建军摆布。
肖建军见于艳不再反抗,就把手拿开,把她往卧室里拽。
于艳为了自保,乞求肖建军放过自己,并说会给肖建军500元钱,让肖建军去找别的女人。
没想到,肖建军痛快答应了。
然而,当他如愿拿到500元钱时,又变卦了。到嘴的肉哪有不吃的道理,他强行和于艳发生了关系。
完事后,他还甩在于艳身上100块钱,以此羞辱于艳。
然后,心满意足的,扬长而去。
于艳流下了屈辱的泪水,接着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于艳立即报警。
警方很快将肖建军逮捕,面对警方,他还大言不惭的说,他只是嫖娼,是付过费的。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肖建军否认其的行为是抢劫,一口咬定于艳是自愿给他的500块钱。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本案中,无论肖建军如何狡辩,他的犯罪意图都是显而易见的。
他翻墙而入,最初只是打算偷取一些值钱的东西,但当看到于艳正在洗澡时,他的内心便萌生了色心。
他以生命安全威胁于艳,使她陷入极度恐惧之中。为了自保,于艳自愿交出500元钱,希望肖建军放过自己,哪知肖建军不讲武德,拿到钱又变卦。
因此,肖建军的行为构成了入室抢劫,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2、肖建军辩称他和于艳是嫖客和失足女的关系,并称他付了100元钱的嫖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调查于艳并不是什么失足少女,她只是一个良家妇女,是一个受害者,她与肖建军是第一次见面。
另外,当时于艳是受到威胁才没有反抗,于艳报警后,警方在于艳身上提取了肖建军的体液,所以,肖建军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3、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肖建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肖建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