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两头拿?”山东淄博,男子的父亲在20多年前从一位老乡手里花3000元买了一套院落,现在因为要拆迁能拿到将近40万补偿款,老乡的儿子却突然出现,说双方父亲当年达成的交易无效,因为男子的父亲并非本村的村民。房屋,院落仍然是自己家的,所以拆迁款应该给自己!
(来源: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刚听说要拆迁的时候,田志勇心里还挺高兴,一边和自己的老母亲说以后有新房子住了,一边又说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款,足有39万多。
可没过几天,孙冲就找上了门,说当年其父亲卖给田志勇父亲这套房子的协议无效,房子和院子现在还是属于他们老孙家的。
田志勇赶紧找到老母亲,询问当年的情况。老母亲听说后也是一脸懵。说这套房子和院落是丈夫和孙冲的父亲在20年前交易的,双方以3000元的价格成交。成交之后,经过村委会同意,二人就把户口迁入了村里。
再后来一直相安无事。孙冲现在找上门来,无非就是看到房子要拆迁了,有一笔拆迁款,所以才主张当年的交易合同无效。
这钱都到手里了,田志勇肯定不会轻易吐出来给孙冲的,所以无论孙冲怎么闹,田志勇坚决不予理会。
没多久,孙冲就把田志勇一家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当年父亲与田志勇父亲之间的交易合同无效,并且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9万余元归自己所有。
孙冲认为其理据很充分,在法庭上信誓旦旦的说: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福利和保障,对其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
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当年田志勇的父母并不是本村村民,并不能依法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父亲和田志勇父亲之间的交易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支持自己的诉求。
田志勇则说,其父母均为本村村民,孙冲所诉与事实不符,而且其父亲与孙冲父亲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现在距离当年签订合同,已经超过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孙冲的诉求。
法院怎么判?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并没有禁止非同一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及房屋,只是禁止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
本案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系宅基地,田志勇父亲的使用目的亦是用于集体组织成员建房自用,并不是用于非农建设。
当年田志勇父亲与孙冲父亲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时,虽然田志勇父亲并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但在买卖完成后,在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田志勇的父母已经户口迁入本村,成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使用该村集体组织宅基地的法定条件。
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既未损害集体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案涉交易距今已经20余年,孙冲作为其父亲的继承人质疑,在其父转让房屋多年后,发现房屋能够产生较大收益的情况下,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孙冲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