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州,一男子因感冒到私人诊所就诊。可谁曾想,男子却因静脉输液治疗后出现过敏反应导致死亡。事发后家属才得知,原来“医生”的资格证早已失效、诊所经营的《许可证》十年前就被注销。目前,多名医疗系统工作人员被问责、“医生”被刑拘。
(来源:九派新闻)
今年1月份时,当地村民梁先生不小心着凉、得了感冒。梁先生认为,只是小感冒、没多大事,就没有上正规医院,并自行来到梁某经营的诊所接受治疗。
大家都知道,感冒打针的效果要比吃药的效果快很多。当时很快就要过春节了。梁先生同意并按照梁某的指引在诊所内,接受梁某提供的静脉输液治疗。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梁先生仅仅是因为感冒,而最终导致其因静脉输液治疗后出现过敏反应死亡。
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先后介入调查后发现。梁某的行医资格证早已经过期失效,而其早年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在2013年就已经被注销了。
确认上述案情后,诊所的老板、“医生”梁某被刑拘。
1、据了解,梁先生去看病时是今年1月下旬,还有不到半个月就过春节,可结果其却因一场感冒而丢了性命,相信无论任何人都是无法接受这一结果的。
2、通过梁某2013年就已经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来看,梁某的诊所至少是经营了十几年的。
也就是说,在梁某能够“正常”经营十几年都没有被关停的情况下,当地村民完全有理由相信梁某是“合法经营”的。事发后,当地主管部门因梁某无证经营十几年都未被查处,而处罚多名医疗系统工作人员。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那么梁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处罚呢?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也就是说,梁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后,其诊所应当是要关停的,否则就会被行政处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简而言之,不论是从梁某从医资格证过期失效来讲,还是从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经营诊所来看,其行为都已经属于是非法行医了。
最后,刑法第336条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句话说,由于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且已经造成梁先生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处10年以上。
当然,梁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自然也是少不了的。
3、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引以为戒!即无论是大病小病,大家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必须要到正规医院就诊!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