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男子一吨的货,运费约定为1030元,可司机开到中途,突然要求追加5000元

芹姐说法 2025-09-26 20:02:46

商丘,男子一吨的货,运费约定为1030元,可司机开到中途,突然要求追加5000元运费。金先生不同意,司机竟私自扣下货物,让他一度找不到货。这批货全是秋冬装,眼下正是销售旺季,一旦错过时间,价格就会贬值。 金先生做服装生意,前几天在“运满满”上下单,要把一吨货从东莞运到商丘。这批秋冬装正值当季,现在卖再合适不过。 订单上明确显示运费1030元,可司机装货后刚开上高速,就给金先生打了电话,说,你的货重量不对,必须再加5000元运费。 从1000多元一下子涨到五六千元,金先生当然不认同,反驳道,当初说好这个价格你才接的单,接了就等于认同了价格,哪有中途反悔的道理? 他越说越气愤,还提起之前的事,上次我有一批货,一开始就发现重量不对,当时就跟你说不装了,可你还让我给返空费。 司机也不甘示弱,我从这边开那么远过去,你不给返空费,哪有这种道理? 最后,司机还是把货装上了车,却打定主意用“扣货”要挟金先生加钱——毕竟货已经在自己手里,对方不给钱,就别想拿到货。 这可把金先生急坏了,这批货是当季服装,要是被耽误十天八天,不仅不好卖,价格也得往下压,损失全得自己承担。 于是,他赶紧找来调解员,一起给司机打了电话。 其实司机并非真的想扣货,只是想逼金先生加运费,所以调解员一拨通电话,他就接了。 听说对方是来帮忙解决问题的,司机很乐意,报了地址后,金先生和调解员一行人立刻赶了过去。 一见面,双方就剑拔弩张。金先生先开了口,你怎么回事?一点职业道德都没有!答应帮我运货,就得按时送到目的地。 司机也立刻反驳,你下单说的是一吨货,可你这哪是一吨?明明有三吨!就给1030元,你这就是欺骗! 调解员总算听出了矛盾核心——问题全出在货物重量上,于是问金先生,到底实际有多少货? 金先生承认“大概一吨半”,可司机根本不认可这个数字,坚持说,我们现在就可以去磅上称,到时候重量多少,大家一看就清楚。 金先生却不肯松口,当初你觉得重量不合适、不划算,完全可以不装货。既然你装了,就说明你同意了这份运输协议。 司机当着调解员的面再次解释,我开那么远过去,要是不载货空车返回,这叫“返空”,这笔返空费本就该金先生出。 他在电话里明说,不管是40公里还是80公里,这钱都不给,我实在没办法,才把货装上车,最后用这种方式逼他给钱。 调解员理清了事情原委,知道最初的麻烦是金先生造成的,先是批评他,做生意得讲诚信,货实际多重,下单就该填多少,这样也不至于让司机这么为难。 接着也指出了司机的问题,就算有争议,既然答应了运货,也该先把货送到目的地,之后再找相关人员调解,私自扣货是不对的。 最后,经过众人协商,金先生再补给司机2500元,司机当场承诺立刻把货运往目的地,事情总算圆满解决。 这件事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若发货时故意少报货物重量,责任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司机索要返空费无果后扣下货物,这期间是否有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1、金先生少报货物重量,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运输费用通常与货物重量直接挂钩,其少报行为直接导致司机预期运费与实际应得费用产生差额,是引发此次纠纷的核心原因,需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2、司机以金先生少报重量、拒给返空费为由中途加价,属于要挟。 《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824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 双方最初已通过平台确立1030元的运费约定,司机自愿装货即视为认可按约定履行合同,中途强制加价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约要挟行为。 3、司机扣下金先生的秋冬装货物,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且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与债权数额相当。 由于扣留货物的价值与争议运费差额过大,超出了合理留置范围,该扣货行为不受法律完全保护,若货物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4、司机索要返空费无果,正确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运输纠纷可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解决。 当金先生拒绝支付返空费时,司机应优先与金先生协商,或通过平台调解解决争议,而非扣货要挟。 若协商无果,可收集往返行程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返空费,而非采取扣货等可能扩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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