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源,一男子骑着摩托车带儿子去医院看病,刚停稳车,就听见“哐当”一声,一位推着自行车的老大爷突然摔倒在地。男子好心,上前扶起压在老人身上的自行车,正要伸手扶人,老人的女儿突然冲过来吼道:“你撞了我爸!别想跑!”不等他解释,家属们已围了上来,指着摩托车上一道细微划痕说:“这就是证据!”而老人送医治疗后,确诊腿骨骨折。事后,老人家属咬定是男子撞的,索赔三万,还威胁要告他肇事逃逸。男子试图解释,但苦于没有证据。为了自证清白,男子花了十多天做了一件事,让家属主动认错。 2025年9月14日,这对于伊强(化名)本是平凡的一天,却因为一次好心帮忙,让他陷入了长达十几天的噩梦。 那天,伊强带着儿子小杰(化名)去看医生,因为比较急,骑着那辆旧摩托车,心里只想着快点让医生看看。 医院门口人来人往,车流拥挤,伊强刚停好摩托车,准备牵着小杰的手进医院,就听到旁边“砰”的一声响。 转头一看,一位推着轻便自行车的老大爷突然摔倒在地,自行车也歪在一边,老人躺在地上呻吟着,似乎腿受了伤。 伊强本能地冲过去,先把自行车扶起来,然后伸手去扶老人,周围有几个路人围过来,但没人上前帮忙。 伊强一边扶老人,一边安慰他说:“大爷,您没事吧?需不需要叫医生?”老人没说话,只是捂着腿哼哼。 这时,老人的女儿来了,二话不说,瞪着伊强,大声说:“你怎么撞人了?快赔钱!” 伊强愣住了,赶紧解释:“我只是路过,看到老人摔倒,好心扶一把。” 但老人家属根本不听,指着我的摩托车说:“肯定是你骑车撞的!你看,自行车都划到你的摩托车了!” 伊强低头一看,摩托车上有很轻微的痕迹,但根本不像撞车造成的。 随后,老人被送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显示腿撞断了。 家属非常激动,围着伊强要求赔偿3万元。 伊强解释说:“我真的没撞人,我只是帮忙。” 但家属不听,还威胁说:“如果你不承认,我们就报警,告你肇事逃逸!你的摩托车是不是无证驾驶?我们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伊强觉得很委屈,但又没有什么证据。 接下来的十几天,伊强天天就去周边找寻监控,希望有监控恰好拍到这一幕。 而这些天,老人家属天天打电话催他赔钱,还说要去法院起诉。 伊强心里憋屈:我明明做了好事,为什么反被冤枉?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个个角落排查,伊强发现了一个隐蔽的监控探头,恰好能够拍到这个地方发生的事情,历尽千辛万苦,才拿到这个监控视频。 监控录像显示,老人是自己推自行车时不小心绊倒的,伊强骑摩托车停在几米外,根本没靠近他。 9月27日,家属看完录像后,低着头说了一句“对不起”,然后转身就走,还声称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追究伊强的责任了。 伊强心里不是滋味,声称:“以后十年都不敢做好事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谁主张、谁举证,老人才有义务举证伊强撞倒了自己,而不是由伊强来举证没有撞倒老人,这容易陷入自证清白困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家属作为索赔方,主张伊强撞人,那么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至少要证明伊强实施了撞人行为。 在仅有老人一方陈述,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家属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 过去一些案例,如彭宇案曾造成“扶人者自证清白难”“如果没有撞人,为什么去扶人”的困境。但近年来,司法实践已逐步纠偏,强调不能简单因为扶人者先行垫付费用或未能自证清白就推定其责任。 从法律程序上讲,伊强本无需苦熬十几天自行寻找证据,如果家属真的提起诉讼,在他们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其败诉。 不过,现实中,被冤枉者往往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等不及漫长的诉讼程序,被迫自行寻找证据以迅速摆脱困境。 2、老人家属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或名誉侵权?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家属以追究刑事责任、赔钱相威胁,试图使伊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出3万元财物,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 如果伊强因恐惧而支付了款项,家属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过,在本案中,由于伊强并未支付,属于犯罪未遂,考虑到金额、情节以及家庭纠纷背景,司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启动会非常谨慎,但其行为模式已具备该罪的特征。 此外,家属无根据地指责伊强撞人、肇事逃逸,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上感到委屈,这直接侵害了伊强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伊强有权要求家属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对此,您怎么看?
湖南桃源,一男子骑着摩托车带儿子去医院看病,刚停稳车,就听见“哐当”一声,一位推
洋仔说法
2025-09-29 01:50:16
0
阅读:188
如梦令
说这么多有用么?
用户14xxx53
不是不想扶,而是扶不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