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判例:在从事征收土地工作中,办事处组长分两次私自挪用征地拆迁款】  

梁伯伯 2025-10-04 21:47:20

【征收拆迁判例:在从事征收土地工作中,办事处组长分两次私自挪用征地拆迁款】   【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就某市某变电站改扩建项目征收某社区9、14组土地共计36.6315亩。 2013年11月11日,某路办事处某社区14组原组长谢某某和9组原组长刘某某两人代为领取并保管9组和14组征地拆迁款共计998595元,具体由刘某某开设银行账户,谢某某设置密码并保管,古某保管存折。 被告人谢某某和刘某某合谋于2014年7月11日、2014年7月25日分两次私自挪用该笔征地拆迁款共计81万元,并将该81万元借给陈某某,其中40万元通过陈某某转借给某市某公司的熊某水,另41万元借给陈某某私用,陈某某许诺承包工程给谢某某、刘某某。 至2018年1月初,谢某某、刘某某均未归还该两笔款项。2018年1月25日,某路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责令二人迅速归还挪用的征地拆迁款及利息,其中谢某某负责偿还50万元,刘某某负责归还35万元。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截至2021年3月8日,某路某社区居委会共计代收谢某某归还的45.0979万元和刘某某归还的35万元。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利用保管征地拆迁款的职务便利,挪用某市某路办事处某社区九组、十四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发后,谢某某归还了部分挪用资金、刘某某归还了全部挪用资金,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谢某某依法应归还剩余挪用资金49021元。公诉机关对谢某某、刘某某建议的刑期及执行方式与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判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责令被告人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某市某路办事处某社区四万九千零二十一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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