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胆囊结行胆囊切除术,医方存在告知不足和沟通欠缺而担责】   【原

梁伯伯 2025-10-05 20:48:16

【医疗纠纷判例:胆囊结行胆囊切除术,医方存在告知不足和沟通欠缺而担责】   【原告陈述】2020年5月11日,原告因右上腹部疼痛2天,门诊以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收住院,入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胆总管结石。2020年5月11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十胆总管探查+“T”型管引流术,住院治疗9天。   2020年8月28日行管拔除+窦道取石,将胆总管内结石全部取出,术后诊断胆总管结石伴胆管炎、胆囊术后、肝占位性病变、胆总管肿物。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原告陈某入住该院治疗后,给予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病情至今未愈,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诉讼请求:判令某市某医院赔偿陈某损失合计26,264.78元(65,661.94元×40%)。   【某市某医院辩称】仅认定答辩人医院存在告知不足和沟通缺陷的医疗过错,可以说明答辩人医院的医疗行为仅对原告入某市人民医院住院延长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责任。   医疗费,针对原告在答辩人医院所支付的医疗费系原告为治疗自身原发疾病的费用14,385.58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关于其在某市人民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原告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意按比例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鉴定费,同意按比例承担。   【鉴定意见】某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的胆总管结石伴胆管炎、胆总管肿物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存在告知不足和沟通欠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因两次住院所造成病情延长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护理期为116天;误工期为176天。   【法院认为】本院认定某市某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30%,故某市某医院应向陈某赔偿15,675.67元(52,252.23元×30%),对陈某主张的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某市某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损失合计为15,675.67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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