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女子起诉“前夫”要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谁料亲子鉴定一做,9岁儿子居然不是前夫亲生的,前夫气炸了,反手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赔37万,法院判决在他意料之外! 龚某和罗女士在2015年按农村习俗,热热闹闹的办了婚礼,但是,两人没有领结婚证,从法律上不算夫妻,只能算同居。 2016年1月,儿子小罗出生了,出生证上面父亲那一栏上赫然写着龚某的名字。 此后,2017年到2024年8月,龚某和罗女士一起抚养儿子,眼看着生活有了奔头,可是,之后两人开始分居生活。 也不知怎么,罗女士把儿子带回了娘家养着,这期间龚某也经常给儿子转抚养费,累计共转了23720元。 龚某对待儿子一心一意,作为父亲他觉得给儿子出抚养费是一种责任,但是,他没想到,一个让他难以接受的事实,正在一点一点揭开,让他痛苦不堪。 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龚某带着儿子小罗生活了一段时间,对孩子无微不至的照顾,也一直是他抚养着,儿子上学,他又花了2175元学杂费。 2025年3月,龚某先起诉,要求抚养儿子小罗,让罗某支付抚养费,当月20号他又撤诉了。 没想到,同年4月份,罗女士反过来起诉说要养孩子、让龚某给儿子出抚养费! 龚某也来了脾气,想要儿子的抚养费也行,那得先做个亲子鉴定,如果结果没问题,出抚养费也不是不可以。 让他始料未及的是,亲子鉴定结果一出来——龚某居然不是孩子亲爹! 罗某一看瞒不住了,同年6月赶紧撤诉。 龚某却无法接受这个结果,这对他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这么多年自己对儿子的付出都是错付了,明明自己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可这9年花在这个孩子身上的心血怎么算?他觉得一切实在太不公平了! 龚某越想越憋屈,这些年给小罗的抚养费也不能白白的给了,因为儿子不是亲生,他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这些损失得问罗女士要回来。 于是,龚某反手将罗女士起诉到法院,索赔37万余元。 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此案中,龚某和罗女士虽按农村乡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律对夫妻关系的认定条件。 小罗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均负有抚养义务。 但本案中,小罗作为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罗某应承担主要抚养责任。 龚某并不是小罗亲生父亲,所以,他对小罗没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龚某误以为小罗是亲生子而支付抚养费,但亲子鉴定证实他与小罗无血缘关系,因此,罗女士收取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小罗不是龚某的亲生儿子,那么,龚某对他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而罗女士作为母亲,本应由她自己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却转嫁给龚某,构成不当得利。 龚某作为实际损失方,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另外,龚某要求罗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合理吗?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罗女士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与龚某共同生活,并隐瞒孩子非龚某亲生的事实,导致龚某误认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还侵害了龚某的人格权益,构成对龚某精神利益的侵害。 这件事的对龚某的影响很大,若此事被公开,龚某可能面临他人的指点,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会对他的精神造成较大的压力。 因此,龚某有权要求罗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判决:罗女士返还龚某38720元抚养费。 另外,罗女士赔偿龚某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及支付龚某鉴定费3050元,差旅费340元,共计62110元。 有人说,养到九岁才赔偿六万,医疗,生活费和用品,奶粉,读书费用,这些十几二十万都不止,男的有点惨啊! 也有人猜测说,我觉得当年男的应该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他心里有数,不过当时夫妻关系好,他没有闹,后来夫妻关系恶化了,他就不干了。 最后想说,无论是婚姻还是同居关系,诚实与责任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愿此案成为一面镜子,让更多人懂得尊重法律、敬畏诚信,让爱与责任真正成为维系亲情的纽带。 你对罗女士的行为怎么看呢?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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