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穿着吊带裙去散步,一男摄影师对她进行偷拍,随手就把照片发到了街拍群,甚至还配文:只要自己尴尬,尴尬就是别人。2年后,女子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一男子转发,又被某一公司公开办摄影展画册买卖,遭人调侃。女子立马联系对方删除照片和链接,但对方一直不理会,女子气得将三方告上法院。 林女士莫名其妙收到亲友们发来的图片,并问她是不是本人。 她咯噔一下点开图片,一眼就认出,那是自己两年前穿吊带裙出门散步时拍的照片,可她根本没同意过任何人拍照! 照片怎么会被公开呢?还没等林女士反应过来。 又让她始料未及的事发生了。 她的照片已经在网上泛滥成灾,画册在网上还被人转发,评论区里全是乱七八糟的调侃。 还有网友顺着照片里的场景和她的穿着,居然找到了她的社交账号,发些不三不四的私信。 林女士为了这事搞得心力交瘁,她不知道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 这事儿得从两年前说起。那天林女士穿了件吊带裙去街边散步,哪想到男子李某,他是一名摄影师,经常在外面拍照。 李某注意到了林女士,于是偷偷拍了她,拍完直接发到街拍群里,还说配文“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 李某完全没把别人的隐私当回事。 当时林女士根本不知情,这事也就悄无声地过去了。 可谁能想到,2年后这张照片被张某看到并转发。 没过多久,一家传媒公司看到了林女士的照片,没联系任何人核实,就直接把照片收录进了自己的摄影展画册,在线上线下公开售卖, 这才有了开头亲友给林女士发消息,询问这件事怎么回事。 林女士作为受害者,她的生活因为这件事严重影响了生活。 她赶紧联系上了发布图文的公众号,要求对方把照片、链接都删了,结果对方压根不理她。 看着网上的调侃和不断的私信,林女士又气又委屈,自己穿衣自由,又没有妨碍别人,却被有心人利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林女士将这三方都告上了法院。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首先李某未经林女士同意,偷拍其照片并发布到街拍群,既属于擅自制作肖像,又属于公开肖像的行为,且不存在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已构成肖像权侵权。 其次,张某在未获得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照片转发扩散,客观上扩大了侵权影响范围,且主观上存在明知照片来源非公开仍转发的过错,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最后,公司未对照片来源及肖像权归属进行任何核实,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其行为不仅扩大了侵权影响,还通过售卖画册获取经济利益,侵权情节更为恶劣。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方被告侵犯了陈女士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法院判决要求李某、陈某、专媒公司删除所有相关照片及链接,公开道歉。赔偿陈女士精神抚慰金等。 最后,未经别人允许拍摄照片,还拿去当商业用途使用是违法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