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丁某和沙某公园遛狗均未牵绳,两狗冲撞致丁某的伯恩山犬受伤,治疗费超万元

梅姐说法 2025-11-05 18:19:14

浙江杭州,丁某和沙某公园遛狗均未牵绳,两狗冲撞致丁某的伯恩山犬受伤,治疗费超万元。丁某补办养犬证后与沙某就费用起争执,起诉沙某索赔医疗费和公开道歉,一审沙某担70%责赔9982.7元,公开道歉未支持,沙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二零二五年一十月五日报道了杭州的丁某和沙某在公园遛狗时,因均未牵犬绳,两只狗发生冲撞,丁某的伯恩山犬受伤,治疗费用超万元的事。 当晚,丁某牵着伯恩山犬走着,沙某带着捷克狼犬跟在后面,他俩都没给狗拴上犬绳,都说自家狗乖得很,不会惹事。 正走着,两只狗突然冲到一起,也不知道是谁先动的,反正就撞上了。 丁某的伯恩山犬被撞得嗷嗷叫,左前肢耷拉下来了,沙某的捷克狼犬倒是没事,还一个劲地往前冲。 丁某当时就慌了,赶紧蹲下来查看狗的情况,他摸着伯恩山犬的左前肢,能感觉到骨头好像断了。 这狗可是他花了不少心思养的,现在出了这事,他心里又急又气。 沙某在旁边有点不知所措,他没想到两只狗会突然打起来,他试着去拉自己的捷克狼犬,可这狗根本不听他的,还在那兴奋地转圈。 丁某站起来,对着沙某说,你这狗怎么回事,也不管管,沙某有点理亏,支支吾吾地说,我这狗平时挺乖的,谁知道会这样。 第二天一大早,丁某就带着伯恩山犬去了动物医 院。经检查,说狗的左前肢肩胛骨处断裂了,得赶紧治。 丁某一听,心都凉了半截,这治疗费用肯定不少,又转诊到另一家看了一下,同样说是骨 折。 丁某顾不上那么多,只要能把狗治好,花多少钱都行,他带着狗在好几家宠物医院之间跑来跑去。 这一通折腾下来,治疗费一共花了14321元。这里面有60元是狂犬疫苗钱,丁某觉得这钱虽然不多,但也是因为这次事故才打的,得算进去。 等狗的情况稳定了一些,丁某才想起来,自己的伯恩山犬还没办养犬许可证,他赶紧去补办了,心里想着,这以后可得把证办齐了,省得再出什么麻烦。 这治疗费的事,还没解决,丁某找沙某商量,说这钱你得赔我,我的狗是因为你家狗才受伤的。 沙某却不乐意了,说你这狗自己也没拴绳,也有责任,凭啥让我全赔。 丁某觉得沙某太不讲理了,自己的狗受了这么大的罪,花这么多钱,他居然不想赔。 沙某觉得丁某也有错,不能把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吵来吵去也没个结果,丁某一气之下就把沙某起诉了。 丁某的诉求是:让沙某赔14321元医疗费,还得在小区群里公开道歉。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11条明确要求,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丁某与沙某均未履行该义务,存在放任危险的过失,违反地方性法规。 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行政违法,可被处以警告或罚款。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对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沙某未对捷克狼犬采取安全措施(未牵犬绳),导致丁某的伯恩山犬受伤,沙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丁某同样未牵犬绳,自身也存在过错。基于双方过错程度的合理划分。沙某未采取安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丁某未牵犬绳,对自身宠物受损也有一定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范围的次要责任。 公开道歉,通常适用于侵犯人格权的情形,比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此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并未涉及对丁某人格权的侵犯。 所以,丁某公开道歉的诉求,虽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但从法律角度,公开道歉并不适用于此类财产损害纠纷场景。 一审法院认为: 沙某没牵犬绳也没给狗戴嘴套,这肯定是他的错,得担责。但丁某当时也没牵犬绳,他自己也有过错。 最后,法院判沙某担70%的责任。把狂犬疫苗钱扣掉后,沙某要赔9982.7元。至于公开道歉的请求,没有被支持。 沙某不服,他觉得自己不应该赔这么多钱,于是,就提起了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还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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