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天理了!河南郑州,18岁女孩签约为某直播公司女主播,工作了几个月,一共收到3818.04元收益,却遭到公司主管性侵,女孩因此身心受伤,无法继续直播,起诉公司解除经纪合同。不料,公司却以女孩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女孩赔偿公司10万元违约金和6000元律师费,还要女孩退还全部收益和15000元签约金。女孩懵了,她才是受害者,公司不仅不承担责任,竟还这么咄咄逼人。网友:这难道不能评工伤吗? 黄某18岁了,迷恋于网络的她,梦想着能够成为一名女主播,不仅可以打扮的光鲜亮丽,或许还能一夜暴富,赚钱漂亮两不误。 怀揣着对直播行业的憧憬,2025年2月,她和一家直播公司签下了《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刚成年的她对直播并不太懂,稀里糊涂的就签订了合同,却没料到这会成为一场噩梦的开端。 黄某只知道,公司独家负责她的演艺经纪事宜,会帮她做形象设计、包装推广,合作期限一年,还给她15000元的签约金。她只需要每月直播满104小时、一个月直播够26天就行。 签约以后,黄某也发现直播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美好,公司对她直播的要求也很高,收益更是少的可怜,工作了四个月才累计拿到3818.04元的收益。 更可怕的是,公司主管竟然心怀不轨,对她早就心怀不轨。 2025年6月27日,公司主管陈某某以谈工作为由,将黄某约了出去,随后对她实施了性侵。 这场突如其来的侵害让黄某彻底崩溃,年纪轻轻的她哪里经得住这样的打击,身心都受到重创,从此以后夜不能寐,根本没法再面对镜头继续直播。 第二天,黄某鼓起勇气报了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对陈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立案侦查,之后陈某某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遭遇这种事,黄某再也无法直播,6月她只累计直播了45小时,7月和8月更是完全停播。 出现这样的事,公司这边不仅没半点安慰,反而在7月20日给黄某发了《履约催告函》,指责她擅自停播、单方停止履行合同,要求她三日内恢复直播并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又气又委屈,她明明是受害者,公司却如此冷漠,无奈之下她只能起诉,要求解除和公司的经纪合同。 让黄某没想到的是,公司竟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可以,但要求黄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退还15000元签约金和3818.04元收益,还要承担6000元律师费。 合计着辛苦半天都是给公司白打工,自己被侵犯了,也没个说法,公司倒是会推卸责任。 黄某不服气,她才是被伤害的人,公司不负责就算了,竟然还能反过来逼她赔钱,这简直太没天理了。 更气人的是,庭审中,公司竟然辩称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 看到公司这样的辩驳,很多人都觉得公司不地道,黄某是在公司遭受侵害,难道不应该算工伤吗?公司这么推卸责任,太没责任心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院查明,黄某与直播公司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明确约定,乙方遇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履行本协议属于合同终止情形。 黄某遭遇公司主管性侵,该事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嫌疑人批准逮捕,属于严重侵害人身权的重大意外伤害,导致黄某身心重创、无法继续直播,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 性侵事件使其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意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解除合同。 目前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违约金的赔偿,黄某到底要不要赔偿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且过错为核心前提,黄某停播并非故意违约,而是因性侵这一突发性、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事件导致,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关于公司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和6000元律师费,因违约责任不成立,该两项诉求缺乏法律基础。 而3818.04元收益是黄某2025年2月至6月期间履行直播义务的合法对价,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与后续无法履约无直接关联。 至于15000元签约金,因签约金是基于一年合作期限的对价,黄某仅履约至6月,应当酌情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双方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并责令黄某退还未履行期限对应的10000元签约金。 至于公司要求的10万违约金、6000元律师费以及返还3818.04元收益,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