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案子不该有争议,说明法治尚未进步。 1.狗咬人,人打死狗,属于合理行为,狗主应赔偿被咬人的医疗费用。 2.狗主上门纠缠被咬人,侵犯被咬人家庭,属于刑法规定的妨害他人身体、精神健康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刑。 《民法典》早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狗主有没有过错,都得担责。咬人犬只被打死,本质是受害者的自保反应,于法于理都站得住脚。 狗主的核心责任从不是为狗讨说法,而是为自己监管失职买单。被咬者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实际支出,按照法律规定,理应由狗主全额赔偿,这是无可推卸的义务。 更过分的是狗主事后上门纠缠的行为。私闯他人住宅、滋扰恐吓,已经触碰《刑法》寻衅滋事罪的红线,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引发争议本身就很荒谬。受害者先是遭犬只攻击,后又面临人身威胁,全程都是被动防御。法律若不能保护这样的受害者,何谈公平正义? 有人纠结“打死狗是否防卫过当”,却忘了动物伤人时,受害者没有时间权衡轻重。《民法典》支持公民采取必要防卫措施,只要没超出合理限度就应免责。 现实中类似纠纷不少,却常因“小事化了”纵容了失职狗主。正是这种模糊处理,让部分人无视养犬规定,最终把民事纠纷升级成刑事案件。 法治进步的标志,是让是非界限清晰可辨。若狗咬人、主寻仇这样的案子都要争论,说明法治理念的普及还不够深入,司法实践仍需更明确的导向。 受害者被羁押十几个月的现状,更让人心寒。本是维权者,却要承受牢狱之苦,这样的结果只会让更多人在遭遇侵害时不敢反抗。 养犬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权益。狗主若能尽到看管义务,牵绳戴嘴套,根本不会发生咬人事件。漠视他人安全的人,必须付出法律代价。 法律的意义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预防犯罪。唯有让失职狗主承担全额赔偿,让上门滋扰者受到刑事处罚,才能倒逼所有养犬人规范行为。 这起案子该成为法治实践的标杆,用明确判决告诉所有人:公民人身安全不容侵犯,失职者必担责,施暴者必受罚。 争议不休,恰恰说明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出公正判决,让受害者沉冤得雪,让公众重拾对法律的信任。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恶狗伤小孩 狗狗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