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彬州,2岁宝宝玩蹦床时不慎摔跤,导致左肱骨髁上骨折,治疗费、护理费共花去3.15万元,家长要求乐园赔偿4.5万,谁料,乐园却说,孩子入园时未购票,拒绝承担责任,双方沟通无果,孩子家长告上法庭,向乐园索赔4.5万,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2023年5月7号那天,小俊的妈妈带他到湖南彬州市某家儿童乐园玩。 小俊是一个2岁多的宝宝,好奇心很强,他来到儿童乐园,看到乐园里小朋友们在开心的玩耍,他开心得手舞足蹈,跃跃欲试。 尤其是当他看到蹦蹦床时,显得尤为兴奋,他努力挣脱妈妈的手,直接往里冲。 小俊妈妈看到孩子那么开心,那么可爱,她的心都快被融化了,她一路小跑着跟在小俊后边。 当时儿童乐园门口并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人提醒小俊妈妈要买票方可入园。 小俊妈妈心里想着,也许2岁的宝宝身高没有达到购票的标准,所以就任由孩子在里边玩。 因为蹦床上都是几岁的孩子,没有大人上去陪同,所以小俊妈妈就在旁边站着,小俊则独自在上面玩。 可就在小俊玩得最开心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小俊妈妈只听“哇”的哭声,她看过去就发现小俊摔着了。 小俊妈妈顾不了那么多,赶紧冲到蹦床上抱起小俊,她把小俊从蹦床上边抱下来边哄。 小俊妈妈以为孩子只是简单的摔伤,哄哄他就不哭了,谁料,小俊却一直哭个不停,嘴里还不停地喊疼,尤其是小俊妈妈碰到他左手臂位置的时候,他疼得大喊。 小俊妈妈急坏了,赶紧将小俊送到附近的医院,可当附近的医生告知孩子有可能是骨折时,小俊妈妈不敢大意,赶紧联系了小俊爸爸。 两人协商后,决定将小俊带到广州医治。 5月8号,小俊被父母带到广州某家权威医院检查,后来经过医生检查诊断,小俊左肱骨髁上骨折,得住院手术治疗。 小俊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一共花去医疗费用24364.98元;加上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约3.15万元。 小俊出院后,小俊父母认为,他是在儿童乐园摔伤的,是乐园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要求乐园负责人赔偿4.5万元。 可乐园一方却说,小俊没有购票入园,是他自行进入的,责任在于家长,拒绝赔偿。 小俊家长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把儿童乐园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合计4.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未配备安全员、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与是否购票无关),需承担50%责任。 而家长作为2岁幼童的监护人,陪同入园却未谨慎看护,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承担5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乐园赔偿小俊损失的50%,即15752.99元(约1.5万余元)。剩下的费用由小俊父母承担。 有人说,2岁孩子本就是需要寸步不离看护的年纪,蹦床又是有风险的项目,哪怕心里觉得“孩子没到购票标准”,母亲也不该放任孩子独自玩。 孩子摔疼哭喊时的慌乱,其实早藏在“任由孩子冲进去”的侥幸里。心疼孩子、想讨说法是人之常情,但监护人的责任没法因“乐园没人拦”就完全推出去。 不过对于乐园一方,“没购票”不该是免责的挡箭牌。 他们门口没工作人员、没验票也没安全提醒,连基本的安全员都没有,这是明晃晃的管理偷懒。 孩子不管有没有买票,只要进了你的场地,安全保障就是该尽的本分,不能等出了事才拿“没花钱”当借口,这既不合情也不负责。 说到底,安全不是“你没拦我就可以”“你没花钱我就不管”的选择题,家长的看护心和乐园的责任心,缺了哪一个,都容易让孩子受委屈。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乐园属于面向公众的娱乐场所,其作为经营者,门口未安排工作人员验票和提醒,场内也未配备安全员,完全未落实蹦床这类高危游乐项目所需的安全保障措施。 即便小俊未购票入园,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并不因游客未购票而免除,乐园的管理缺位与小俊摔伤存在直接关联,所以法院判定其承担50%责任完全契合该法条规定,其以“未购票”拒绝赔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要求。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小俊挣脱手冲向蹦床时仅一路小跑跟随,既未及时阻拦,也未在蹦床旁寸步不离看护,而是任由孩子独自玩耍,显然未尽到对幼童的最高标准看护义务。 正是这种监护疏忽,使得小俊在面临蹦床可能的风险时无法及时获得保护而受伤,所以按照该法条,家长需为自身监护失职承担50%责任,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乐园。 法院此责任划分也符合该法条中监护人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或自身受损承担相应责任的立法精神。 @猫眼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