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醉酒后在小区骑电瓶车,结果迷迷糊糊中被路上的树枝绊倒,摔成八级伤残,事后,男子一家把矛头直指物业,起诉后索赔40多万,他们认为,是物业没有及时处理修剪后的树枝,挡住了道路,才导致事情的发生,一审法院认为两方都有责任,各打50大板,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这样判了。 傍晚6点刚过,天还没完全黑透,小区里下班回家的人正多。 此时,孙某骑着那辆有些年头的电瓶车,晃晃悠悠驶进小区大门。 然而,几十秒后,他就撞上了横在道路上的一堆树枝,连人带车狠狠摔在了地上。 邻居们围上来时,只见他躺在地上,头上冒着血,人已经叫不醒了。 送到医院一查,情况比想象的更糟。孙某脑袋受了重创,不得不开颅救命。 术后,命算是保住了,可后遗症跟着来了。开过瓢的头骨留下了十级伤残,更折磨人的是,脑子受伤引发了器质性精神障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看着原本硬朗的丈夫变得眼神发直、说话颠三倒四,孙某妻子心都揪成了一团。 于是,她把矛头直指物业,因为那堆惹祸的树干子,是小区物业白天修剪树枝时留下的。 然而,物业也觉得委屈,他们特意把砍下来的大树杈尽量往道边靠了靠,没堵死路,旁边还立着“慢行”的牌子。可孙某偏偏就撞上了。 孙家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将物业告到法院,开口索赔40多万医药费和伤残赔偿,咬定物业起码得担一半责。 没想到,一审法院真就判了个五五开,物业一听急了,立马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火药味更浓了。 物业经理表示,这能赖我们吗?你们看看事发监控,孙某当天明显喝了酒,他骑车跟打摆子似的,还不戴头盔! 物业咬死了,堆树枝的地方根本没碍着事,况且减速标志清清楚楚,责任全在孙某自己身上。 孙某妻子却表示,丈夫那天根本没喝多,意识始终清醒,他手机落小区门口的饭馆了,回去拿一趟,谁能想到家门口的道上会横着那么粗的树干?堆那么大一堆,占了快半边路,黑灯瞎火的,换成谁躲得开?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在修剪树枝后将粗大树干堆放在通行道路上,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直接导致孙先生避让不及发生碰撞。 这种行为违反了“合理管理义务”,也就是对可能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应采取清理、警示等必要措施。 再来说说孙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驾驶电动自行车需遵守“不得醉酒驾驶、不得超速、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等规定。 物业公司主张孙某存在未佩戴头盔、醉酒驾驶、超速等违规行为,如果经查证属实,则构成“被侵权人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原则,孙某的过错可减轻物业的责任。 案子到了中院,法官依旧认为,这案子两头都有错。 物业剪树枝是分内事,可把砍下来的树枝堆在人来人往的道边上,不拉个警戒线,也不放个警示牌子,肯定要担点责。 再说说孙某,他那辆电瓶车,刹车本来就有点不好使,加上监控里那摇晃的车身,没戴头盔,还喝了酒开那么快,要说自己一点错没有,也说不过去。 所以,法官把话挑明了,这事故,两边都有错。物业没把修下来的树干管好,随意堆在公共道路上挡了道,孙某骑车那会儿的操作,确实不符合安全规矩。 话说到这份上,双方都沉默了。孙某妻子想到后续天价的治疗费和丈夫的模样,就愁得慌。 最后还是孙家先开了口,为了早点拿到救命钱,他们在赔偿金额上松了口。物业这边,被法官点明了责任,也认了账。 两边都退了一步,在法院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 这事儿说白了就是双方都有错,法院判各打五十大板挺合理。物业修完树枝堆在路边,没拉警戒线也没立牌子,占道影响通行,这是没尽到管理责任,得担责。 孙先生骑车也不老实,没戴头盔、可能喝酒还开快车,自己也不注意安全,也有过错。 法律讲究“谁错谁担责”,物业错在管理疏忽,孙先生错在违规驾驶,所以各担一半责任挺公平。 物业得吸取教训,以后修树枝得及时清走,堆路边必须设警示。孙先生也得长记性,骑车别存侥幸心理,头盔、限速、别喝酒都是保命规矩。 说到底,安全是大家的事,物业管好公共区域,个人守好交通规则,才能少出这种“飞来横祸”。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