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19岁男子开了一家炒货店,熟客找到他,兑换了5万元现金,不料,一个月后,熟客拿出当初5万元的转账记录,说男子借钱不还。两人争吵不休,男子也被人误会借钱不还,生意做不成了,而熟人却以欠钱不还为由,将男子告上法院,男子一审胜诉后,熟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让熟人意外。 19岁男子曹天乐(化名)开了一家炒货店,因为为人厚道,加上诚信经营,很多新老顾客前来光顾。 年初,店里来了一位熟客刘某,他一脸着急地说,自己急用5万元现金,他可以先转5万元到曹天乐的账户上,再让曹天乐从收银台取现金给他。 曹天乐当时也想着对方都是老顾客了,也没计较,就同意刘某的要求。 刘某当场用手机转了5万元,到曹天乐手机上。 听到收款码播放到账的信息,曹天乐将店里的备用金拿出5沓现金,刚好是5万元。 双方确认无误后,刘某就拿现金走了。 当时两人都没有提出要写收据,谁知却惹出了麻烦来。 时间过去一个月,刘某突然找上门,他拿出当时的转账记录,劈头盖脸说曹天乐欠他5万元。 刘某还振振有词表示,当时借钱给曹天乐周转生意,现在要求他赶紧还钱。 曹天乐整个人都懵了,就算事情过去那么久,他都还记得当时这笔钱是换现金的。 他立马解释,现金当场兑换给你了。没有借钱一说。 但,刘某却充耳不闻,一口咬定就是借款,还扬言不还钱就去法院。 曹天乐很憋屈,自己好心却帮他换现金,结果对方翻脸不认账,真是恩将仇报! 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当时吸引了上百人围观。 大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却偏偏信了刘某的片言只语,认为曹天乐借钱不还。 曹天乐的个人名誉受损,出门都有人指指点点。店里的生意也没有人光顾。更雪上加霜的是,店门被迫关门。 几天后,曹天乐意外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 刘某将他告上法院,要求他返还5万元借款。 曹天乐气得后槽牙都要咬碎了,这真是救了白眼狼,自己反被咬。 他暗自后悔当初没有要凭证,或者留个字眼。 更糟糕的是,店里的监控没有覆盖到收银台的监控,也没有店员帮他作证。 他手机里只保留了收到刘某转账的5万元收款记录。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是兑换现金的。 所以,刘某也是看出了这点,他才如此明目张胆说是借款。 刘某本以为这样,就可以阴谋得逞。但他大错特错。 在法庭上,法官听了双方的辩词,开始询问案发当天的事,还有平时两人有无其他资金周转。 随着问的越详细,刘某前言不搭后语,开始说是借钱给曹天乐是看他开店不易,后来又说自己想投资炒货店,转钱后,但和曹天乐谈不拢,就想要回来。 而曹天乐这边虽然没有证据,但他详细说出当天兑换现金的时间,现金的票面金额,加上当时刘某还抱怨现金有些旧。 曹天乐的说法,让法官心中有数。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刘某陈述存在矛盾。 而曹天乐的辩解符合日常交易逻辑,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刘某一审败诉后,他还不服气,又坚持上诉,二审驳回了他的诉求维持原判。 男子胜诉后,花了6万元请人演出,为自己正名。 有人说,既然胜诉了,就应该告他敲诈勒索。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刘某明知5万元系现金兑换而非借款,无真实借贷合意与债权凭证,却故意捏造“借款周转”事实起诉,核心目的是非法占有该5万元,主观过错极其明显。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驳回其请求,还可依情节轻重对其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捏造借贷事实起诉曹天乐,妄图非法占有5万元,完全符合该条款中需惩处的行为,法院可据此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 同时,刘某的虚假诉讼致使曹天乐店铺停业、花费6万元演出正名,曹天乐可依此条款主张刘某赔偿这些财产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