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6年级男生不写作业,老师罚他在走廊里补写,半小时后男生情况不对,老师让

梅姐说法 2025-11-26 15:47:27

山东枣庄,6年级男生不写作业,老师罚他在走廊里补写,半小时后男生情况不对,老师让同学送他回家。此后男生被诊断为童年情绪障碍,家长怒了,称老师体罚孩子,要求学校赔偿9.6万余元。 (来源: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等) 小杰(化名)是一共6年级学生,班主任是拥有多年教学经验的老李(化名)。 2024年11月的一天,老李上课时发现班里有六七个孩子没写作业,其中就包括小杰。 老李痛心疾首,批评了他们几句,并要求他们去外面走廊上把作业补齐。 于是,这六七个孩子拿着笔和作业本,或坐或蹲在走廊里补起了作业,半个小时后,大家陆陆续续补完回到教室。 在此期间,老李发现小杰时不时抽搐,以为他生病了,于是给小杰的家长打电话,让他们来接小杰回家。 可是,小杰的家长因为某些原因没来,老李就叫两个孩子护送小杰回家。 从这次之后小杰情况越来越差,12月开始,家长先是带他去本地医院看病,不见好转又带他去上海。后经诊断,小杰被确诊为童年情绪障碍。 得知这件事后,老李和学校领导多次带着东西去看望慰问小杰,老李也因为这件事被点名批评,并被处以了警告处分。 可是小杰的家长并未罢休,他们认为老李对小杰实施了体罚,导致小杰产生心理阴影患上了这个病。 小杰的家长还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给小杰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侵犯了小杰的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当众向小杰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6444元。 可是,学校称,当天老李只是让没写作业的几个孩子去走廊补作业,并没有体罚小杰。 小杰发病是由他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不是学校的正常教学所致,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学校的教学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家长自行承担。 小杰的父母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杰的损伤和学校的教学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但6家机构均表示,鉴定事项超出能力范围,并予以退案。 那么,小杰家属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小杰家属能否索赔成功,关键在于小杰的损害结果和教学活动是否存在关系。 一、老李在教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老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体罚? 家长认为老李对小杰实施了体罚,导致小杰产生心理阴影患上疾病。 体罚通常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 实际上,老李上课时发现包括小杰在内的六七个孩子没写作业,批评后要求他们去走廊补齐作业。 这种要求学生在合理时间和方式内完成作业的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具有惩罚性和伤害性的体罚行为。 老李让学生在走廊正常补写作业,并未对学生身体进行责罚,所以不能认定老李的行为构成体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从本案事实来看,老李发现小杰时不时抽搐后,第一时间给小杰的家长打电话,告知具体情况并让家长来接小杰回家。 在家长因某些原因没来的情况下,老李又安排两名学生护送小杰回家。从发现问题到小杰自己走出校门,前后仅10分钟时间。 这表明学校和老李已经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尽到了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二、那么,小杰的损害后果和教学活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小杰的家长认为,学校的教学行为与小杰患上童年情绪障碍存在因果关系,并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要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可小杰的父母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杰的损伤和学校的教学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但6家机构均表示鉴定事项超出能力范围。 也就是说,小杰的父母未能鉴定出学校的教学行为与小杰入院治疗具有因果关系。 并且,小杰家长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因果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杰家长未能证明学校教学行为与小杰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一审认为教学活动和小杰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发现问题后,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职责,小杰家长要求赔偿,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最终,小杰家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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