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女子晚上开车回家,发现一辆车堵在自己家车库门前,她一连打了6次电话,对方不接,女子报警,希望警方联系车主挪开,女子等了一个半小时,车主慢悠悠才来,还拒不道歉,女子急了,伸手就是一个耳光,又踹了他几脚,车主报警,女子被拘留3天,之后,车主告到法院,要求女子赔偿他医疗费,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6月8号晚上,李女士忙了一天,她收拾东西,立刻开车往家里驶去。 一路上夜幕降临,外面的街灯已经亮了,路上的行人急匆匆的赶路,都是工作了一天忙着回去。 她一路飞驰,很快就来到了自己家的门口,她一踩油门,缓缓开往自己家的车库。 本以为把车一停,就能立刻回到家里,她疲惫不堪,早就想洗漱完赶快休息。 谁知到了车库旁边,她赫然发现一辆车挡在自己家车库门口,这辆车她从未见过,不知道为啥刚好挡在这里。 李女士当时就有点上火,是谁这么没有规矩,外面那么大的地方,停哪不是停,为啥非要堵住别人家的车库? 她围着车子转了两圈,终于在车上找到了电话号码,李女士心想,还算有点良心,她拿出手机就拨打了过去。 可电话里显示,对方无人接听,李女士又打了一遍,结果还是一样打不通电话。 这时候她已经急了,自己又渴又饿,直到现在,早就累的满身疲惫,她耐着心情,又连续打了4次电话。 可是对方,依旧无人接听,每次都是那种机器的回应,你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 李女士彻底急了,总不能就这么被堵住不能进去,这样一来,后面万一有别的车辆,也会被跟着堵在外面。 李女士忍无可忍,立刻拨打了交警的电话,希望警方能够联系对方挪车。 随后,李女士满怀希望,我的电话你不接,警方的电话你总该接听吧! 谁知她左等右等,等的心情败坏,等的眼皮打架,她时而坐在车里休息,时而又在车下转转。 她也不敢走的太远,怕万一车主来了找不见她人,她在心里憋了好多的话,就等车主来了要说一说他。 谁知这一等就是一个半小时,等的李女士万念都要灰了,她在心里暗自念叨,这车主也太过分,明知道堵住别人家的车库,还就这样不管不顾! 这个时候,李女士看到,不远处一个人慢慢悠悠的往这边走来,这正是车主于林,他满不在乎,晃晃悠悠没一点着急的样子。 李女士等他来到了车跟前,气的几乎说不出话来,她看对方还是不紧不慢的样子,忍不住直接走到他的面前。 李女士以为,自己等了这么久的时间,好歹对方会说句道歉的话,结果于林看都没看她一眼,直接掏出钥匙就要开车门。 李女士心里气愤,忍不住上前要他道歉,谁知于林拒不道歉,他觉得这就是件小事,没有必要向李女士道歉。 李女士顿时忍不了了,积攒的怒气一下冲到了头上,她上去就是一个巴掌,直接删到了于林脸上。 她还不解恨,我要你挡住我的车库!我要你不接电话!我要你姗姗来迟!我要你拒不道歉! 李女士上去就踹了于林几脚,于林愣住,你敢动手打我?今天和你没完! 于林拨打报警电话,警方赶来,对李女士进行了拘留3日的行 政处罚。 李女士后悔莫及,因为自己的冲动了,闯出了祸事,可事已至此,也只能默默接受。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结束,没想到不久之后,她收到法院的传票,于林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 李女士欲哭无泪,明明她才是受害者,却因为一时冲动不但被行政拘留,还被起诉索赔。 有人认为,动手打人的确是欠妥,但六次电话不接,警方出面联系才姗姗来迟,还拒绝道歉,给别人造成实质伤害,人家打他情有可原,这样的人才应该受到处罚! 也有人说,堵门你可以报警,或者找相关部门处理,但不能以此成为打人的理由,因堵门造成的损失,可以起诉堵门者,但动手打人就是李女士的不对。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林乱停车虽有过错,但李女士因情绪失控打耳光、踹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于林人身损害。 即便于林有错在先,也不能成为李女士打人的免责理由,其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李女士对自家车库享有合法物权,于林未经允许将车堵在车库门口,属于妨害他人物权行使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李女士有权要求于林挪车、排除妨害,若因堵车产生误工、交通费等损失,可依法向于林主张赔偿,但该权利需通过合法途径行使,而非动手打人。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于林乱停车、六次拒接电话、姗姗来迟且拒不道歉,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 但李女士动手打人是造成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过错程度更重。 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于林3465元。 关注 @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