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宠物狗被毒死,未涉人身伤亡,四年刑期是否过重? 2025年12月11日,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一审落槌。被告人张某某因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剧毒物质,致多只宠物犬死亡,被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当庭提出上诉。这起案件迅速引发热议,不少人直言,即便投毒行为确实不当,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四年刑期未免过重。 在很多人看来,这起案件的核心不过是“毒死宠物狗”,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最多承担赔偿责任,上升到刑事层面已是小题大做,更遑论四年有期徒刑。毕竟从结果来看,受损的只是宠物主人的财产权益,没有任何居民因投毒行为出现身体不适,既无流血受伤,也无后续的医疗救治,怎么看都算不上“严重后果”。 持这种观点的人,并非认同投毒行为的合法性,而是难以接受“无人员伤亡”与“四年刑期”之间的落差。他们认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法初衷,是防范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安全威胁,当威胁仅停留在“潜在”层面,并未转化为实际人身伤害时,量刑应当酌情从宽。张某某的行为固然可恨,其漠视公共安全的做法理应被惩戒,但用四年牢狱之灾来惩处一个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难免让人觉得量刑尺度过于严苛。 更有人提出,此案的判决应当更贴合公众的朴素认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被大众认可,当一份判决与多数人的直观感受相悖时,难免会引发对司法裁量的讨论。如果仅因投放的毒物具有危险性,便无视“无实际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作出顶格区间内的量刑,是否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归根结底,公众的争议焦点从未是“投毒是否有罪”,而是“未造成人身伤亡,判四年是否过重”。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情理认知,或许才是消解这份争议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