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已婚男给24岁健身房情人花了35万,法院一审判了:全还回来。 上海一男的姓王,44岁,家住黄浦区。去年10月,他在一家健身房认识了前台姑娘,姓黄,24岁,四川人。 两人都知道男方有家室,但还是很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王某在外面给黄某租了房子,算是俩人约会的地方。但有意思的是,报道里说,王某每晚都回家,从不在租的房子里过夜。 关系维持了13个月。这期间,王某给黄某转钱,买奢侈品包包、鞋子、手镯。微信聊天里,黄某叫他“老公”,他也自称“老公”。 总共花了多少钱?妻子魏某后来统计,起诉要求返还46万多。法院最后认定了35万多。 钱是夫妻一起赚的,王某一个人拿去哄情人开心,他妻子魏某能愿意吗? 今年初,事情败露了。3月份,王某断了和黄某的联系。同月,魏某直接把丈夫王某和情人黄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王某的态度很“干脆”。他对妻子陈述的事实和诉求全部认可,同意让她把钱要回来。 那个姑娘黄某,没出声,没答辩。 黄浦区人民法院最近判了。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夫妻一方为了“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别人,这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法院说,综合两人的年龄差距、花费情况,黄某对王某已婚是知情的。她没有正当理由收这些钱。 所以,赠与行为无效。黄某必须在十天内,把35万余元加上利息,还给魏某。诉讼费的大部分,也由她承担。 我翻了一下,这种原配起诉讨钱的案子,结果差不多。 黑龙江,丈夫出轨给情人转20万,判全还。 云南,丈夫给情人转8万多,也判全还。 道理一样:婚内收入是共同财产,一方不能私自拿大笔钱给婚外情人,这损害配偶权益,也违背社会公德。 但还有个案子,结果完全相反。 福建,有个男的,明知道女方已婚,还给她转账送东西,花了15万多。后来两人闹翻,男的去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还钱。 你猜怎么判?法院驳回了,一分没支持。 法院认为,你明知对方有家庭,还为维持不正当关系或结婚目的送钱,这目的本身不合法,法律不保护。 你看,同样是婚外情里的钱,原配去要,基本能拿回来;送钱的那方自己去要,可能就要不回来。 这里头的区别,挺值得琢磨。 法律在这事上,保护的是什么,不保护的是什么,好像挺明白的。 有些钱,拿着的时候觉得是“馈赠”,是“感情”。但在法律眼里,那可能就是必须吐出来的“不当得利”。 到头来,所谓的“感情投资”,很可能血本无归。 你觉得,这么判,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