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初一男生在学校玩手机被老师批评,情绪低落,放学后跑到自家小区27楼,跳楼自杀。随后,涉事老师被辞退,学校也给了家属相应的赔偿,但家属还不满意,他们认为,楼道里有4块砖,成了孩子攀爬垫脚的工具,楼道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语或者监控,所以,小区物业也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0多万。法院的判决亮了。 小军是一名初一的学生,为了让他上学方便些,父母特意在学校附近租了套房子,可是,可一场悲剧,打破了这份平静。 2023年12月7日晚上七点多,天已经黑投,小军却还没有回家,这太不正常了。 父母赶忙和老师联系,老师说学校早就放学了,一家人更着急,到处找寻,可找了好久都不见孩子踪影,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就在大家急得焦头烂额时,小区物管人员在单元门口右侧竟发现了小军的尸体。 警方很快赶到现场,调取了电梯内监控,画面显示,小军放学后推着自行车进了电梯,直接坐到了27层,之后从27层楼道的窗户坠落,不幸死亡。 好好的一个孩子,说没就没了,父母接受不了。而且,他们家在5楼,孩子为什么要去27楼呢? 为了解开疑团,小军父母赶紧和学校联系,这才得知,当天小军在课堂上看课外书、玩手机,被老师批评了。 小军心里憋了一肚子怨气,情绪特别低落,这才想不开,走了极端的一步。 得知真相后,小军父母又气又痛。学校很快对此事也做出了处理,批评小军的老师被开除了,校长也被免职,学校还对小军的死亡进行了赔偿。 可小军家属觉得,这事儿不能只怪学校,小区物业对小军的死亡也得负安全监管责任。 他们发现,27层楼道放着四块砖块,觉得这四块砖块给小军跳楼提供了垫脚的支撑,有直接因果关系。 于是,小军家属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89426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5万元,还要承担诉讼费。 从法律角度来看,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该不该对小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查明事发当天,小军在学校被老师批评后,回家乘坐电梯,他没在自家的5层下,而是直接坐到了顶层27层,然后坠楼身亡。 小军虽然未成年,但已经满十二周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对于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已经有些认知。 对于那四块砖块,物业公司表示,这砖块是业主放置的,他们经常清理,可清理完没多久,又有人堆放。 物业公司觉得,楼道堆放砖块的行为,和小军的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小军家属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军家属的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小军家属无法接受,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小军家属坚持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安全通道的窗户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楼道窗户旁也没张贴安全警示标语。 楼道里长期堆砌的砖头等,也没有及时清理,给小军提供了攀爬垫脚的工具。此外,楼道内没有任何监控,没办法及时发现事故。 所以,物业方存在过错,应对小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楼道砖块存在反复清理的行为,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而楼道窗户并非高危特殊区域,法律未强制要求额外加装防护设施,无警示标语也不等于未尽义务。 小军坠亡的核心原因是自身自杀行为,砖块和无警示标语并非导致其死亡的直接诱因,物业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而且,《民法典》第19条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但对跳楼这类危及生命的行为具备基本认知能力。 小军已满12周岁,理应清楚从27楼坠落会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自主选择跳楼是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 小军自杀属于突发且主观故意的极端行为,远超物业日常治安防范的合理范畴。 物业既无法预判此类行为,也无能力实时阻止,其已尽到该法条规定的基本管理和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所以无需担责。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军家属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用户12xxx79
教育局长才应该被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