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高三男生与邻居因鸡粪堆放、地界问题多次争执,在一次冲突中,邻居曾恶言

洋仔说法 2026-01-05 22:37:30

江苏盐城,一高三男生与邻居因鸡粪堆放、地界问题多次争执,在一次冲突中,邻居曾恶言:“让你家孩子上不了大学。”距高考仅一周,男生未戴头盔骑电动车上学,邻居驾车看见他后,突然调转车头,在双向六车道上将车速提至94公里/小时,从后方猛烈撞击,男孩当场昏迷。事后,邻居报警谎称“交通事故”,男孩被诊断为脑死亡,家人坚持救治14个月,终不治离世。事后,邻居被警方逮捕并由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庭审中,邻居辩解系故意伤害,且存在“精神异常”和自首。但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某村镇,生活着张、王两户人家,他们是邻居,本该是“远亲不如近邻”的关系,但不知从何时起,两家之间悄然布满了裂痕。   矛盾的起点,在外人看来可能微不足道鸡粪的堆放、宅基地边界的模糊等乡村生活中常见的“鸡毛蒜皮”。   张俊豪是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高三学子,最大的目标就是即将到来的高考。   2024年春节。一次纠纷中,张俊豪和王某某均在场,报警、调解,表面上风波暂平,但在王某某心里,怨恨的种子已然深种。他甚至曾放出狠话,要让张俊豪“上不了大学”。   2024年5月29日,距离高考仅剩约一周,18岁的张俊豪骑着电动自行车,驶向学校,但他没有戴头盔。   与此同时,王某某驾驶着他的轿车,也行驶在路上,当他看到对向车道骑车的张俊豪时,一个罪恶的念头瞬间吞噬了理智。   王某某此刻想到与他家的矛盾,遂决定实施报复,于是,在双向六车道的宽阔路面上,轿车高速狠狠撞上了前方那个毫无防备的少年。   根据监控录像和司法鉴定,王某某随即掉转车头,加速从后方朝向张俊豪驶去,在撞击发生前的24秒内,车辆的平均时速高达94至95公里。   剧烈的撞击后,张俊豪倒在了血泊中,电动自行车碎片散落一地。   撞击发生后,王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在电话里,他声称发生的是“交通事故”。   很快,急救车呼啸而来,重伤的张俊豪被紧急送医。   张俊豪的伤情极其危重。家人不愿放弃任何一丝希望,将他从响水辗转送至上海的大医院进行抢救。   但诊断结果显示,张俊豪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   接下来是超过10个月在康复医院的守护,张俊豪的父母日夜照料着毫无意识的儿子,喂食、擦身、说话……他们祈祷着奇迹,守候着微乎其微的苏醒可能。   这300多个日夜,是对一个家庭财力、体力、精神极限的残酷考验。   然而,所有的坚持并未能换回生命的延续。   2025年7月29日,在昏迷了14个月之后,张俊豪最终因伤势过重,永远离开了这个他还没来得及好好看看的世界。   张俊豪离世后,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指控指控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   法庭上,王某某本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他只认可“故意伤害罪”,而否认“故意杀人”的指控。   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则试图从两个方面进行辩护:一是提出王某某在事发时“精神异常”;二是就其报警行为主张存在从轻情节。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同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本案中,王某某因琐事对张俊豪一家心怀怨恨,曾明确扬言让张俊豪“上不了大学”,证明其早已对被害人产生报复之念。   案发当日,王某某看到被害人单独骑车上学,随即产生并实施了撞击报复的决意,具有明确的作案对象和犯罪动机。   王某某选择的作案工具是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其在撞击前短时间内将车速提升至平均94-95公里/小时,并在发现被害人后特意掉头,从后方进行追击、撞击,以如此高的速度撞击骑行电动车的行人,极大概率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是一般社会常识所能认知的。   王某某作为一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理应预见并完全能够预见其驾车高速撞击他人必将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他为了发泄私愤,对此结果持放任态度,至少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   《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不过,王某某在作案后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符合“自动投案”的形式要求,但其在首次报警及到案后初期,均谎称事件为“交通事故”,刻意隐瞒了其因家庭矛盾蓄意报复、驾车故意撞击被害人的关键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经鉴定,王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谓精神异常的辩解不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虽然还可以提起上诉,但在没有新的从轻情节情况下,改判可能性不大。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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