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一女幼师在与前男友同居期间,前男友在他们共同租住的客厅安装了摄像头。两

洋仔说法 2026-01-06 22:37:29

广西灵山,一女幼师在与前男友同居期间,前男友在他们共同租住的客厅安装了摄像头。两人分手后,前男友未解除自己的查看权限。后来,女幼师与所在幼儿园的园长发生了婚 外 情。园长的妻子察觉后,为获取证据,联系到女幼师的前男友并索要不 雅 图 片。前男友将拍到的女幼师与园长在客厅相处的画面发给了园长的妻子。随后,园长的妻子将这些照片直接转发给了女幼师的丈夫,导致其离婚。事后,女幼师认为隐私被严重侵犯,将前男友及园长的妻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删除照片、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周女士是一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雇于黄某与其丈夫林某某合办的幼儿园。   从2020年开始,周女士与园长林某某之间逐渐逾越了雇佣关系的边界,发展出了一段婚 外 情。   这段关系持续数年,林某某为维系感情,陆续向周女士转账多笔款项。   而周女士在与林某某交往期间,她曾与一名叫张某的男子恋爱,恋爱期间,张某在她租住的房屋客厅安装了一枚家用摄像头,并将自己的账号添加为授权查看用户。   2023年8月,二人分手,但张某并未解除授权,仍然可以查看和保存监控内容。   2024年12月,黄某,即林某某的妻子,早已察觉丈夫与周女士之间的异常。   为了证实自己的怀疑,她通过微信联系到了张某,黄某直接向张某索要周女士“未穿衣服的照片”。   张某随即从监控记录中截取了几张周女士与林某某在客厅相处的画面,提供给了黄某。   2025年1月20日,黄某将这些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周女士的丈夫,伴随照片的,还有她对周女士行为的指责。   不久后,周女士与丈夫的婚姻难以维系,最终离婚。   2025年4月2日,深受困扰的周女士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经调查,于4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和黄某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对二人各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黄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丈夫林某某在婚内赠与周女士钱款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黄某的诉求,判决周女士返还受赠款项84221.12元,该判决后经二审维持。   2025年,周女士一纸诉状,将前男友张某和情人配偶黄某共同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删除存储、传播的其私密照片及视频,永久停止侵害;要求二被告书面致歉并录制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15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律师费4000元。   在庭审中,周女士指控张某私自设置监控授权,构成对其私密空间的持续窥视,分手后仍保存影像,并于黄某索取时提供,是侵犯隐私的共谋。   黄某将照片发送给其丈夫并加以诋毁,直接导致其婚姻破裂、名誉受损、精神崩溃。   面对指控,张某辩称,出租屋系其承租,安装摄像头并授权自己查看并无不当,并非“偷拍”。   黄某辩称,从张某处获取照片,仅是为了向周女士丈夫“核实出 轨事实”,并无恶意,也未曾多次向他人传播。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院指出,周女士租住的房屋客厅,属于其日常生活的私人领域,即便该房屋原由张某承租,在周女士实际居住期间,该空间应视为其私人生活空间,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在关系终止后,张某仍持续保有对前女友私人空间的监控权限,并应他人要求提供监控截图,该行为已超出必要界限,构成对私密活动的刺探与泄露。   黄某主动索要并获取他人私密空间影像,继而向周女士丈夫传播,构成对隐私信息的泄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某和黄某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侵犯隐私,主观上存在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删除相关影像资料。   不过,《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指出,虽然张某和黄某的隐私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但本案纠纷的起源、发展直至诉讼,均与周女士主动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直接相关。   要求无过错方或过错明显较轻的一方,向在先具有重大道德过错的原告进行公开形式的赔礼道歉,有悖于公平原则,亦不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因周女士未能证明对方侵权行为造成了其严重精神痛苦,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仅判决支持删除照片及视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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