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和中介协商租房,她明确提出想短租一个月,中介也同意了女子的要求。万万没想到,签合同时,中介悄悄把合同里面的租期写成一年,女子出于信任,稀里糊涂就签了合同。刚刚入住出租屋15天,中介就带着几个大男人,半夜上门砸门,还对女子威胁恐吓,要她按合同支付一年的租金和押金,女子吓傻了。 女子小李最近换了工作,离新单位有点远,就想着先找个房子短租一个月过渡一下,等稳定下来再慢慢挑长租的房源。 她在网上联系了一家中介,见面沟通时,小李特意反复强调:我就住一个月,合同一定要写清楚租期,麻烦帮我找个合适的房子。 中介拍着胸脯保证:放心吧姑娘,一个月没问题,我们经常帮客户办短租,流程熟得很。 小李看对方说得诚恳,也就放下了戒心。 中介效率很高,没过几天,中介就找到了合适的房源,小李现场看过后,对房子很满意,双方就开始筹划着签合同。 签合同那天,小李看到中介拿着一沓文件让她签字,嘴里还不停念叨着都是常规条款,没啥问题。 合同内容不少,小李也看不太懂,想着对方都承诺过了,加上手头还有别的事要忙,她就没仔细看合同内容,稀里糊涂地在落款处签了名,交了押金和一个月的租金。 入住后的头半个月,小李过得还算安稳,每天下班回出租屋,都觉得这临时的小窝挺舒服。 可她万万没想到,入住刚满15天的一个深夜,一阵急促又粗暴的砸门声突然把她从睡梦中惊醒。 仔细一听,门外传来几个陌生男人的吼叫声,砸门的动静一声比一声大,震得门板嗡嗡作响。 小李吓得瞬间清醒,蜷缩在床上不敢出声,她一个小姑娘独自租房,大半夜被几个男人砸门,心里怕得直打哆嗦。 她壮着胆子隔着门问怎么回事,这才得知原来是中介派来收租的。 小李很纳闷,我不是交了一个月的房租吗?怎么还要交? 门外的人却嚷嚷着:合同上写的是一年租期!你只交了一个月的钱,剩下的十一个月租金和押金赶紧补齐。 这话让小李如遭雷击,她赶紧翻出压在抽屉里的合同,仔细一看,上面的租期果然写着一年。 小李瞬间懵了,明明说好的短租一个月,怎么变成一年了?她这才反应过来,自己是被中介坑了。 小李强忍着恐惧和愤怒,跟门外的人解释当时约定的是短租,可对方根本不听,还在门外恶语相向,各种威胁的话一句接一句。 直到邻居被吵醒,有人喊着要报警,门外的人才骂骂咧咧地离开。 第二天一早,小李气冲冲地找到中介公司讨说法。 她拿出和中介的聊天记录,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着双方协商短租一个月的内容。 可中介却翻脸不认账,一口咬定:合同是你自己签的字,上面白纸黑字写着一年租期,你肯定确认过。 面对小李要求退押金和转租的诉求,中介更是直接拒绝,态度蛮横得不行。 委屈又无助的小李,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只好把这件事反映给了郑州市房管局。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听完小李的遭遇,当即表示会联系涉事的中介公司,介入协调退款事宜。 目前,小李还在等着协调结果。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中介口头承诺短租1个月,却在签约时故意将租期改为1年,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小李基于对中介的信任未仔细核对合同,其签约行为违背真实意愿,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小李的聊天记录、沟通录音等可作为证明欺诈的关键证据,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租赁合同,要求中介退还押金、已付租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中介以“合同已签字确认”抗辩无效,因签字不能掩盖欺诈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核心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介深夜带人砸门、威胁恐吓的行为,严重侵害小李的人身权益与居住安宁权。 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与小李遭受的精神损害、居住安全受侵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中介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侵权责任。 同时,此类暴力催收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小李可报警要求对中介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与民事双重责任。 这也提醒我们,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逐字逐句看清楚,千万不能因为对方的口头承诺就放松警惕,不然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