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是某幼儿园后勤部主任,觊觎独居女员工的美色,他利用职务便利,偷偷留存了女员工房间的钥匙,并在其卧室吊顶的射灯中安装摄像头,远程偷窥录制女员工的隐私。为了进一步满足他的不良癖好,男子又在女员工的卫生间安装摄像头。后来,男子返回卧室拆除摄像头时,被女员工发现,报警后,男子终于悲剧了。 2024年,上海某幼儿园的后勤部主任高某,看到单位的女员工刘某年轻漂亮,他渐渐对刘某动起了歪心思。 高某觊觎刘某的美色已久,看着她一个人租房住,心里的邪念一天天滋长。 他仗着自己管后勤的便利,悄悄留存了刘某住处的备用钥匙,心里暗暗盘算着,要找机会偷窥对方的隐私。 一旦有了偷窥的想法,高某心里像猫爪挠心一般,他实在忍不住,就在网上买了针孔摄像头。 趁着刘某上班不在房间,高某拿着钥匙偷偷潜入对方的屋子。 第一次进屋后,他紧张得手心冒汗,生怕邻居撞见,动作却很麻利,很快就把摄像头藏在了卧室吊顶的射灯里,调整好角度。 有了摄像头,高某就随时可以通过远程查看刘某卧室的动态,甚至还可以偷偷进行录屏。 悬在头顶的这个摄像头,刘某始终不知道,高某也更加大胆起来。 偷窥了几天,高某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又打起了偷窥刘某洗澡的主意。 他再次网购摄像头,如法炮制潜入出租屋,把摄像头安在了卫生间吊顶的检修口,这下连卫生间的情况也能看得一清二楚。 可刚装好卫生间的摄像头离开,高某心里又犯起了嘀咕:卧室里的摄像头会不会太明显?万一被她发现,可就全完了。 思来想去,他决定返回出租屋拆除卧室里的设备。 万万没想到,他刚进屋开始拆摄像头,刘某就因为身体不舒服提前下班回来了。 听到开门声的瞬间,高某吓得魂飞魄散,顾不上收拾现场,慌不择路地从窗户钻出去,一路逃到了隔壁楼栋的天台躲着。 刘某一进卧室,就看到被翻动过的射灯和散落的工具,再联想到最近总觉得家里有不对劲的地方,瞬间反应过来自己被偷窥了,立刻掏出手机报了警。 警方赶到后,很快就顺藤摸瓜追查到了高某,还在他身上搜出了还没来得及处理的摄像头配件。 紧接着,民警又在卧室射灯和卫生间检修口,找到了他安装的两个针孔摄像头。 被带回派出所后,面对铁证如山,高某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侵入住宅、安装摄像头偷窥的全部罪行。 他懊悔不已,早知如此,当初就不该被一时的邪念冲昏头脑。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未经他人同意,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出于偷窥目的安装摄像头,严重侵犯了刘某的住宅安宁权和隐私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住宅是公民享有安宁权与隐私权的核心空间,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主人同意不得非法侵入。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留存刘某房间备用钥匙,先后两次趁刘某不在家时潜入出租屋,并非法安装针孔摄像头,属于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 其侵入行为并非单纯的物理进入,而是以偷窥隐私为目的,严重破坏了刘某的住宅安宁权,且两次侵入的情节具有持续性与主观恶意,远超“情节显著轻微”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在卧室、卫生间的活动画面及相关私密场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敏感隐私信息。 高某通过非法侵入住宅、安装针孔摄像头的方式,秘密窃取并远程录制上述私密信息,客观上实施了“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从情节来看,其在卧室、卫生间两个核心私密空间安装摄像头,持续偷窥录制,严重侵犯刘某隐私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结合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法院最终认定高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场因色欲熏心引发的违法闹剧,让高某丢掉了体面的工作,还身陷囹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