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老板看上年轻男员工,两人发生了关系,女老板想让男子离婚,岂料,男子妻子

红日观全局 2026-01-24 11:10:29

重庆,一女老板看上年轻男员工,两人发生了关系,女老板想让男子离婚,岂料,男子妻子得知后表示:只要女老板给她300万,她就和丈夫离婚!女老板痛快的给了钱,可谁知,她与男子仅同居1年后就分手了,于是将男子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归还300万,法院判决亮了! 女老板朱姐(化名)是做建材生意的,家底殷实,遇见刚入职的何某时,一眼就被他的青涩模样吸引。职场上下级的距离,没挡住越界的心思,很快两人就暗生情愫。 朱姐占有欲极强,得知何某已婚,直接放话让他离婚,承诺会摆平所有麻烦。消息传到何某妻子陈某耳朵里,她没一哭二闹,反倒开出了300万的“离婚价码”。 在朱姐眼里,300万换心上人自由很值,当场就把钱转到了陈某账户。陈某也守信用,收完钱便和何某办了离婚手续,孩子抚养权归自己。 何某顺利搬进朱姐的豪宅,过上了被人供养的日子。可激情褪去后,矛盾渐渐暴露:朱姐强势控制欲,何某愈发消极敷衍,这段关系撑了一年就走到尽头。 分手的朱姐越想越亏,觉得300万打了水漂。她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主张这笔钱是“附条件赠与”,如今恋爱失败,陈某该返还全款。 一审法院还真支持了朱姐,认为款项基于不正当关系产生,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陈某返还300万。陈某不服,当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直接反转,堪称点睛之笔。法院驳回朱姐全部诉求,理由让不少人拍手称快,也藏着专业法理考量,绝非单纯的道德评判。 核心法理是“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律师解读,朱姐给钱的初衷是破坏他人婚姻,本身就是不法行为,法律不会保护这种诉求。 简单说,朱姐是“恶人先告状”。她主动用金钱撬动别人的婚姻,事后不满又想索回钱财,这种行为既违道德,也悖于诚信原则,法院自然不会纵容。 有人替朱姐喊冤,觉得她也是感情受害者。可法律不看情绪,只看行为本质——她的300万是“买婚款”,从一开始就带着违法理、违公序的底色。 陈某看似是最大赢家,实则也是受害者。她用婚姻换来了金钱,却要承受家庭破碎、旁人非议的代价,这笔钱更像对破碎生活的补偿。 最该被指责的是何某。他周旋在两个女人之间,靠妻子的妥协和情人的钱财脱身,全程隐身获利,妥妥的“软饭硬吃”,道德上早已站不住脚。 这起案件和常见的“配偶赠第三者钱财”纠纷不同。后者原配可追回,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而本案是第三者主动给付,性质完全不同。 《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本案特殊在,朱姐是不法行为的主动发起者,无权要求返还不法给付。 还有个隐藏知识点:若朱姐的3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丈夫可另行起诉索回。因为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不少人以为“花钱能搞定一切”,朱姐的教训就是警钟。金钱买不来真情,更不能凌驾于法律和公序良俗之上,否则只会自食恶果。 有人调侃这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朱姐既没留住爱情,又丢了300万,还落得一身骂名。可这背后,是法律对婚姻伦理的坚守。 婚姻不是交易,不能用金钱衡量和拆解。陈某的“要价离婚”虽有无奈,却也变相纵容了婚外情,这种方式终究不可取。 法院的判决,其实是在划定边界:可以不认同陈某的做法,但更不能让主动破坏他人家庭的朱姐获益,这是法理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反观何某,分手后既没损失钱财,也没承担太多责任,这种“全身而退”更让人唏嘘。希望这类案件能警示更多人,坚守婚姻底线,拒绝投机取巧。 金钱能解决很多问题,却解决不了情感的空洞,更掩盖不了行为的过错。无论是朱姐、何某还是陈某,都在这场纠纷里输了体面。 法律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在评判是非的同时,也在引导社会价值观:婚姻神圣不可侵犯,任何试图破坏它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信息来源; 女老板豪掷300万助情人离婚,一年后反目要求退款! 2025-09-13 17:03·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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