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47岁的女子外出务工,出轨,怀了别人的孩子。在分娩时突发意外,急需签字抢救,第三者冒充女子丈夫签名,最终女子抢救无效死亡。女子丈夫将医院和第三者一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894243元,第三者无需赔偿446769元。
(案例来源:云南昆明呈贡区法院)
“你好,请问是杨先生吗?我们是医院,你的妻子死亡了,放在太平间,你赶紧来处理一下后事。”杨平如遭五雷轰顶,脑袋嗡嗡嗡作响。
杨平刚接到昆明某医院的电话,说他妻子死亡了,杨平简直不敢相信,妻子明明好端端的在打工,怎么就死亡了呢?
而且更令杨平愤怒的是,医院的医生竟然说他的妻子胡慧丽分娩时死亡的。
这不是含血喷人吗?他的妻子胡慧丽已经47岁了,怎么可能与人生孩子呢?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杨平与胡慧丽结婚20多年了,两人生有一儿一女,大儿子已经27岁了,小女儿也14岁了。
正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胡慧丽本来应当享受天伦之乐,在家含孙弄怡,可是家庭经济困难,捉襟见肘,胡慧丽不得不外出打工谋生。
胡慧丽只身来到县城,在某餐厅当服务员。
胡慧丽省吃俭用,每个月将多余的工资寄给丈夫杨平,日子过得苦巴巴,紧巴巴。
正当生活的重担压得胡慧丽喘不过气来时,此时一名男子肖凯进入了胡慧丽的视线。
某一天,肖凯来到这家餐厅就餐,胡慧丽上错了菜,肖凯没有责怪,反而主动买单。
此后肖凯经常光顾这家餐厅,每次出手都很大方,经常约胡慧丽外出吃饭看电影。
胡慧丽终于感受到了别人的关心。她的心渐渐的被肖凯的热情融化。
此后两人名正言顺的在一起了。
“慧丽,你嫁给我好吗?我一定会一心一意的待你的。”不久之后,肖凯就向胡慧丽求婚。
“可是我刚刚离婚,我很害怕,我怕再一次受到伤害。”胡慧丽说谎了。
肖凯紧紧的抱住胡慧丽,柔声安慰的说,那好吧,我们暂不结婚吧。
两人就此同居。每当胡慧丽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出租屋,肖凯早已将热腾腾的饭菜端上桌。
这时,胡慧丽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眼泪不争气的流出来。
尽管知道这样不道德,但胡慧丽难以自拔。
不久后,47岁的胡慧丽竟然怀孕了。胡慧丽愁容满面,但肖凯却喜气洋洋,他终于有了自己的孩子了。
看着肖凯高兴的样,胡慧丽决定打算偷偷的生下来,不让丈夫杨平知道。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胡慧丽本想神不知鬼不觉的生下孩子,奈何在分娩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医生急需病人家属签署病危通知书和手术危险告知书。
早在一个月前,肖凯知道了胡慧丽有丈夫,但生孩子更为重要。
所以肖凯就冒充了杨平签字。
但是幸运女神没有眷顾胡慧丽,胡慧丽最终还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这就有了医生通知杨平,他妻子死亡的开头一幕。
杨平一家马不停蹄的往医院赶,这才得知了事情的始末。
杨平认为,妻子的死亡与医院和肖凯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所以,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1、医院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法院认定医院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和医生的过错有以下几点:
第一,胡慧丽入院时,防止CRB球囊指征不明确。
第二,行人工破膜术缺乏指征。
第三,缩宫素使用不当。
第四,产程观察不到位,对胎心监测的异常情况不认识,分析处理不及时,胎心、胎监均已提示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未及时发现子宫先兆破裂。
第五,病历记录不规范。
所以,法院判决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杨平894243元的损失。
而后,杨平又以肖凯冒充自己签字为由,要求肖凯赔偿446769元。
2、杨平认为肖凯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杨平说,肖凯与胡慧丽生孩子,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又冒充自己签字,导致胡慧丽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肖凯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肖凯说,他不知道胡慧丽未离婚,而且他签字与否与胡慧丽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肖凯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他的签字行为与胡慧丽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胡慧丽的真正死亡原因为子宫破裂合并羊水栓塞致失血性休克和呼吸循环障碍。
造成这个悲剧是医院和医生的原因,他们已经赔偿过了,所以,肖凯无需赔偿。(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