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子乘坐昆明南前往大理的列车出行时,因霸占他人座位、拒不让座,且态度恶劣,辱骂列车长和乘警。最终,无理取闹的女子下车后,被迅速赶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带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后民警依法对该女子作出处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来源:央视网)
一乘客上车后却发现自己的座位被一女子霸占,乘客本想着好言相劝,让女子还回座位。可谁曾想,该女子却蛮不讲理、态度嚣张的,拒绝还回座位。
乘客多次劝说无果后,只能向列车长求助。可列车长赶到现场并多次劝说后,女子还是不以为然!
现场视频显示,列车长劝说无果后就警告该女子说:“如果是您的座位肯定不会让您让的!如果不是您的座位,您就是霸座了!我们是要依法处理的!”
女子仍拒绝归还后,列车长向乘警求助。
乘警赶到现场后说道:“你这个位置能不能还给别人!”可该女子仍然态度嚣张的说道:“我为什么要让呢?”列车长随即就又要求女子出示车票。
可该女子却又态度恶劣并手指着列车长和乘警说道:“是你们卖出来的么?这票是你卖出来的么?”
该女子的意思是,谁卖的车票,谁才有权检查她的车票。车票不是列车长和乘警卖给她的,无权检查。
事后该女子不仅拒绝配合,还在车厢内公然辱骂乘警和列车长。多次劝说无果后,乘警在列车到达车站后,将女子带回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到了派出所后,该女子立马就老实了!但为时已晚矣!目前,该女子已被民警行政拘留5日处罚。
1、乘坐高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按票入座是常识,也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这一点,幼儿园小朋友都懂!难道该女子不懂么?显然不是!
即使该女子之前不懂,列车长和乘警已经当场普法教育劝说了,可该女子却不以为然,甚至还辱骂乘警和列车长,那么其就应当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了。
2、其实民法对于按购买的车票入座是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按购买的车票入座,不是乘警和列车长要求的,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乘警和列车长有权要求女子出示车票证明其“按票入座”的,否则其行为就构成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其次,前面说了,按购买的车票入座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且这也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经营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按购买车票的座位入座,就是属于霸占他人座位的违法行为,且不论是在列车上,还是飞机上霸座,都是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最后,为了保障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正常运营、打击霸座的不良风气。主管部门将对故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追加惩戒!即限制行为人购票乘坐高铁。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因高铁逃票、霸座等扰乱秩序而被行政处罚的乘客,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高禁乘高铁180天的惩罚措施。
也就是说,女子被公安机关拘留5日处罚后,不仅要在拘留所过春节,出来后想要购买车票回去上班的资格都没有了,只能另外想办法乘车,且最高可限制180天不能再购买铁路运输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最后,遵纪守法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在任何场合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做个守法公民,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屋漏
被占座的人得到什么补偿了吗?不能只是处罚违法者,也应该补偿受害者。
用户54xxx94
对这种没教育没教养的烂婆娘决不能手软
COO狮头鹰
牛B
W57红色G
婴儿,巨婴都抬举了这帮货,新生儿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