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在外打工的男子,听说妻子与邻居有不正当关系后,连夜返回老家。他翻墙进入邻居家中,却被邻居家的2条狗咬伤。他当场报警并叫来岳父岳母,之后又把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0000元。
(案例来源:广西梧州中院)
“哥,你快点回来,嫂子跟老许厮混在一起,村里人都知道了。”刘强接到堂弟的电话后,瞬间脸色发白。他快速驱车赶回老家。
一路上,阳光明媚,可他的心却如坠寒冰。尽管车里开着暖气,但谁又能体会他此刻内心的绝望?
他跟妻子育有一双儿女,孩子懂事可爱,他为了让家人生活得更好,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堂弟的这通电话,却把他从幸福的顶端拉入谷底。
刘强把油门加到最大,他只想快点回到家中,好好查看事情真相。凌晨一点,他终于赶回家中,所有人都沉浸在梦乡中。远处偶尔传来一两声狗叫声。
夜,伸手不见五指,刘强把车子停在院子外,径直走近大门,他伸手推门,发现门竟然是虚掩的,他一直走到卧室,看到灯亮着,他松了一口气。
回来的路上,他一直在想,都说无风不起浪,堂弟不会撒谎骗自己,但妻子的为人他也一清二楚,所以他一直在劝慰自己,有可能是误会。
但是,当他推开卧室门,看到床上叠得整整齐齐的被褥,卧室却空无一人时,一股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
他在院子里找到一根木棍,气呼呼去老许家中。
老许家院子里黑洞洞一片,刘强放下手中木棍,找到一个合适位置,翻墙进入。
可他万万没想到,他刚进去,就被老许家两条狗攻击。
狗叫声引出了老许,让人震惊的是,当他出来看到刘强时,却并未阻止自己的狗,反而返回卧室中,还顺手关掉灯。
刘强一看,怒火上涌,他知道老许之所以关灯,就是为了制造机会让妻子逃跑,他绝不让他阴谋得逞。
人一气,劲头也上来了,他奋力把两条狗打退,然后冲进屋内,果真发现在床上瑟瑟发抖的妻子陈莹。
刘强万念俱灰,崩溃万分,但他知道,自己被狗咬伤,双拳难敌四手。于是他拿出手机报警,并通知岳父岳母前来。
警方很快来到,问明情况后,让他们自行协商处理。
刘强岳父岳母指责女儿的同时,让老许拿钱给女婿看病,但老许却说,如果不是刘强私闯民宅,狗就不会咬到他,所以刘强是咎由自取。
双方大声吵闹,把附近邻居都惊动了,大家都披着衣服跑来看热闹,刘强一看,这简直是丢人丢到家了。
第二天,他一纸诉状把老许告上法庭,要求老许赔偿他的损失。但刘强也知道,单凭妻子出轨,并不能让老许赔偿,所以他把重点放在狗身上。
因为老许养的狗咬伤了他,所以狗主人老许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但老许却说:他之所以养狗,是让狗狗看家护院的,如果刘强不深夜前来,如果他不翻墙,狗根本就不会咬到他。
所以,刘强被狗咬到,是他咎由自取,是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跟自己无关。
刘强怒火万丈,如果不是你勾引我老婆,我何至于半夜爬墙?何至于被狗咬伤?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侵权行为?要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要看刘强受到的损害是否跟老许的过错形成因果关系。
1、老许明知陈莹有家庭,有丈夫,却依旧跟她有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老许和陈莹都是有家庭的人,却公然同居,其行为违背婚姻忠实原则,违背工序良俗。
是老许和陈莹有错在先。
2、刘强在知道妻子有外遇后,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翻墙进入老许家。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刘强知道妻子有外遇后,可以选择跟她沟通,可以选择离婚,可他没有采取正确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要深夜翻墙进入,他作为一个成年人,自然知道农村家家都养狗,也自然知道他翻墙进入会遭遇什么。
所以,虽然是老许和陈莹有错在先,但刘强自己也有错。
3、法院判决,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是老许养的狗咬伤了刘强,老许有错,但如果刘强半夜不翻墙进入老许家,就不会被狗咬伤,所以这件事双方都有错。都应该为此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刘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80%责任,老许应该承担20%次要责任。判令老许赔偿给刘强6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觉得刘强冤枉,明明他是那个受伤害的人,可到最后,他被狗咬伤,他在全村人跟前丢人,最后却只获得6000元赔偿。
但也有人说,刘强完全可以用另外的方式去处理这件事的,是他脑子冲动,才造成了这样的结局。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